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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署发〔2007〕3号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阿拉善开发区,各大企业:
     现将《阿拉善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阿拉善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为了处置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以及突发社会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因金融机构市场退出而导致的金融机构存款挤提、保证金挤提、集体退保、退市或者其他债务挤兑,或者由此而引发区域性的金融风险突发事件,防止金融风险的扩散和蔓延,保护债权人、被保险人及股民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保证阿拉善盟金融业的持续、稳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订本预案。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国务院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阿拉善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阿拉善盟辖内金融媒介 (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市场 (如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和市场基础设施 (如支付体系等) 因下列事件的发生而导致的存款挤提、保证金挤提、集体退保、退市或者其他债务挤兑等情形,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1、水灾、火灾、地震及重大疫情等事件的突然发生;
    2、突发社会动乱或者恐怖袭击等危害公众安全事件;
    3、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携巨款潜逃或者金融机构突发被盗、被抢事件;
    4、突发债民恐慌挤兑事件(如因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特种金融债券到期未能及时兑付而引起的债民恐慌挤兑事件;因金融机构被公告撤销[关闭]而引发的储户恐慌挤兑事件等);
    5、保险公司突发特大诈骗案件而引发的恐慌性挤兑、退保事件;
    6、 多家金融机构计算机系统普遍发生故障或者多家金融机构计算机系统突遭病毒侵袭;
    7、多家金融机构同时发生支付危机;
    8、 暴发区域性金融风险或者系统性金融危机。
   (四)金融突发事件的等级界定
    1、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事件: 突发区域性或者系统性金融风险事件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在处置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当中依照其监管职责难以解决,确实需要人民银行给予流动性支持的,盟行署应启动本预案。
    2、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事件:涉及金额较大或者涉及公众人数较多的,但未造成区域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所涉及旗或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旗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由发生突发金融风险事件的单位和其上一级监管机关共同处置,并将有关处置情况上报盟行署金融办。
    3、较大金融突发事件 (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事件:涉及金额不大或者涉及公众人数不多的,所涉及旗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旗 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所涉及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其他需要按Ⅲ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由突发金融风险事件的部门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并将有关处置情况上报其上级主管机关。
     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防止风险的扩散;当金融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上升时,应按升级后的级别程序处理。
    (五)工作原则
     1、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必须树立科学的态度,坚持快速高效的原则,尽可能将危害的损失降到最低,防止金融突发事件对宏观金融稳定、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2、处置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当保守国家机密,对于涉及到机密以上(含机密)的事项应严格遵守保密法规,不得泄露。
     3、统一指挥、协调配合。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的影响,盟行署主要负责维护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盟行署相关部门、各旗政府及辖内各金融机构要在盟行署的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各项工作。
     依法处置,稳妥缜密,努力维护金融稳定的大局。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金融风险的扩散、蔓延往往十分迅速,处置不当极有可能危及宏观金融稳定。因此,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过程中,要坚持依法有序处置、积极稳妥缜密的原则,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和蔓延,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二、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成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阿拉善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长由行署分管金融工作的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盟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分局主要领导担任,盟发改委、经贸委、监察局、公安局、财政局、农牧局、审计局、工商局、法院、检察院的领导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阿拉善盟行政公署金融工作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
    (二)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建立金融风险处置应急机制,维护辖区金融稳定,负责动员社会力量,共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1)统一领导、指挥阿拉善盟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
    (3)确定盟行署有关部门、各旗政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
    (4)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订应急措施。
    (5)指挥、协调盟行署有关部门、各旗政府实施应急措施,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调动部署有关力量,维护社会治安。
    (6)按规定负责组织、实施被关闭金融机构个人债权的甄别确认和应由地方政府负责的补偿工作。
    (7)根据各方面提供的情况,提出是否向央行申请金融稳定再贷款的意见和建议。
    (8)及时向盟行署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
    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在盟行署和各旗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负责对风险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召开紧急会议;研究突发金融风险事件的处置原则、处置方式;提出处置方案;向领导小组报告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和处置方案,并向盟行署报告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
     (1)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
     (2)向有关部门通报金融突发事件信息。
     (3)督促、检查、指导盟行署有关部门及各旗政府落实应急措施情况。
     (4) 遇有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发生时,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决定召开紧急会议。紧急会议的组织召集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
     (5)收集、保管并于事后移交有关档案。
     (6)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7)提出修订预案的建议。
     (8)组织有关部门和各旗政府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9)与法院、检察院协调,研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3、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人民银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对阿拉善银监分局等相关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做出评估,判断是否需要提供流动性支持;及时启动人民银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盟行署报告有关信息;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负责审核盟行署提出的再贷款申请,办理再贷款相关手续。
    4、银监局的主要职责:当辖内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银行类机构出现突发金融风险事件时,阿拉善银监分局及时启动《阿拉善盟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银监局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盟行署报告有关信息,同时抄送人民银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5、财政局的主要职责: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是否需要动用财政资金做出判断,如确需财政出资救助时,由财政局确定救助方式及资金来源;及时划拨专项经费,制定有关税费政策;当盟行署主权外债危机出现时,启动本部门主权外债危机应急预案。
    6、公安部门的主要职责: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制定相关工作预案,指导、协调下级地方公安机关派出警力参与金融风险突发事件的紧急处置,对有关嫌疑人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的运行秩序,防止出现哄抢、打闹等混乱局面,以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7、宣传部门:制订相关新闻发布工作预案,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制订宣传口径,组织媒体播发相关新闻;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其他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组织记者采访;及时搜集境内外舆论情况,做好辟谣工作,澄清事实;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对媒体和互联网的管理和引导,及时封堵和删除有害信息。
    8、盟行署其他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工作方案,发生金融风险突发事件时,应积极组织力量参与金融风险突发事件的处置。
    鉴于保监会、证监会在阿拉善盟未设立监管分支机构,因此,如辖区内保险(证券)等机构发生风险突发事件,由盟行署金融办负责向上一级政府金融办请示,协调证监会、保监会驻省分支机构,在盟行署金融办等部门的配合下对风险突发事件进行处置。
    各旗政府按照盟行署的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三、预防预警
    (一)预防预警机制
     1、阿拉善银监分局要建立本系统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及时向社会发布金融风险提示信息。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盟行署,同时抄送人民银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
     2、人民银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要加强对银监部门通报的有关信息的汇总和分析,注重对影响宏观金融稳定的国内外金融突发事件的跟踪研究。重大事件要及时上报盟行署。
     3、各金融部门之间应加强信息沟通。财政局、银监局等部门应及时向人民银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通报本系统内可能需要人民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的金融风险状况,人民银行据此对宏观金融体系的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二)预警系统建设
    辖内金融业突发事件的预警系统建设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通过监测相关变量和指标,使用设定的警戒线和参考发生概率来判定预警事件的类别,从而为有关机构采取进一步的预防和处置措施提供技术支持。预警系统主要内容包括:
    1、变量,即需要考察的变量范围,以及可能会引发金融业突发事件的因素。
    2、指标菜单,即反映被监测对象风险程度的各类指标(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
    3、警戒线的确定,由于各金融机构对流动性需求的不确定因素较多,可能会因季节性、周期性或临时性原因出现对流动性资产需求的骤增或骤减,这就应根据各金融机构情况的不同而酌情确定。
    4、发生概率,包括不同类别的金融机构突发事件的发生概率和单一机构突发事件在某种环境下发生的概率。
   (三)预防预警行动
    1、阿拉善银监分局将其监管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及时(最迟不超过2小时)向盟行署提出预警报告,同时通报人民银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人民银行在各部门通报的信息基础上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
    2、各部门应对本部门的预警支持系统 (包括报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与反馈系统等)进行定期的演练和维护,定期对本部门的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应急响应
     (1)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及时启动本应急预案,制定处置方案,同时确定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开展处置工作。
  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单位会议的讨论意见以及协调处置的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等。
     (2)领导小组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分别负责各个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
     (3)各有关部门迅速核实情况后,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指导本系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4)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5)当金融突发事件的级别为Ⅰ级和Ⅱ级时;处置工作由上级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盟行署主要负责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稳定工作。
     (6)当金融突发事件的级别为Ⅲ级时,领导小组要研究提出处置方案,正式处置方案经盟行署批准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7)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的事实,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由盟行署负责,盟公安局应指导和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执行。有关政府及监管部门要做好对债权人、被保险人等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
     (8)信息报送
     ①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发生事件的单位应立即(最迟不过2个小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相应的监管部门(银监局)报告,同时通报同级人民银行和当地政府,并报告盟行署、人民银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
     ②人民银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在汇总、分析各部门的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盟行署。
     ③报告的内容包括: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己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内容。
      五、处置阶段 
     (一)处置原则:
      1、处置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应当坚持快速、高效、稳妥和低成本的处置原则。
      2、处置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对于涉及到机密以上秘级的要绝对严格遵守,不得泄漏。
      3、处置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自身的权限和职责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协调。
     (二)先期处置阶段:
      1、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发生时,由发生突发事件的单位对突发事件的性质做出判断,属于Ⅲ级突发金融风险事件的,应当按照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实施处置行为,处置完毕,应将处置结果报告给上一级主管机关。
      2、 属于Ⅱ级突发金融风险事件的,发生突发事件的单位在采取应急措施控制局面的同时,按照本预案所规定的报告程序快速上报。
      3、对Ⅰ级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应由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立即启动本系统的应急预案,并实施处置行为。处置完毕后将处置情况报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后期处置阶段:
     1、善后工作
    (1)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的账目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
 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
    (2)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对因金融突发事件而发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2、评估与总结
    (1)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监管部门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报送盟行署、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抄送人民银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采取的处置措施和处理结果等。与此同时,监管部门还应当针对事件暴露出的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预测、预警体系、防范手段,并提出修改或完善相关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2)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并将总结上报盟行署。
    (3)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应针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提出修订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3、奖励与处罚
     (1)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有关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参与处置工作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有关单位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4、检查与审计
     (1)审计部门依法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2)人民银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根据有关规定对再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六、应急保障
      1、盟直有关单位、各旗政府和各金融监管部门应确定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建立全盟应急工作网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保持与成员单位的密切联系。
      2、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至少一种通信方式的稳定畅通。
      3、所有通信及共享信息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4、盟直有关部门、各旗政府和各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规定,确保文电运转的高效、迅速、准确,不得延误。
      5、各有关部门应确保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核心账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要害岗位,至少有两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加强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与完善,做好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维护和管理。
      6、各有关部门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7、各有关部门和各旗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并利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具体案例,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培训干部,总结经验,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七、附则
      1、盟直相关部门、各旗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订本部门、本单位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本预案由盟行署金融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007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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