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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署发〔2007〕73号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各大企业:
    《阿拉善盟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阿拉善盟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盟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资金是阿盟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贫困少数民族地区推进兴边富民行动、改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条件和民族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资金数额按照上一年度盟本级一般性预算支出的0.25%确定,并随着今后财政收入及一般性预算支出的增长而增加。资金由盟民族事务局和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改善生产生活基础条件,包括修建苏木(镇)、嘎查(社区)人畜饮水、不通电的偏远地区风光互补电力设备等设施以及改造少数民族特困群众的危房。
  (二)培训少数民族群众劳动技能、推广先进使用的生产技术。包括科技、畜牧、旅游、蒙医蒙药等方面的人才培训。
  (三)立足本地资源,发展具有地方特色,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好,能带动少数民族群众尽快脱贫致富的种、养殖业;扶持具有鲜明地方民族特色产品的开发、生产。
  (四)改善基层民族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社会事业的基础设施条件,促进民族地区社会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机构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修建楼、堂、馆、所;
  (四)小轿车、手机等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第五条    成立由民族事务、财政牵头,监察、扶贫、农牧、审计等部门参加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资金项目评审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盟民族事务局,负责少数民族事业发展基金项目的评审确定工作。
  第六条 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资金实施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资金项目由各旗民族事务局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论证、申报,盟直单位的项目由盟民族事务局、财政局负责组织。各地所报项目先由评审工作小组办公室进行初审,然后提交评审工作小组召开会议审定。评审工作小组每年8月适时召开一次评审会议,对各地所报项目进行一次性评审确定。每年年底项目实施完成后,由盟民族事务局、财政局共同组织开展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    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实行制度管理,严格操作程序,保证申报文件的科学和完整,实现标准化和规范化。完整填写《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表》并加盖旗民族事务局、财政局公章后,连同项目可行性报告等于每年的3月底前一次上报盟民族事务局、财政局;盟直单位的项目由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后,直接报盟民族事务局、财政局。各地和项目单位要认真做好实施项目、资金的工作台帐,完备项目、资金审批工作手续,以备年底检查验收。
  第八条   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资金要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存储,实行报帐制度,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滚动使用。各地在收到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资金后的一个月内下达项目资金,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抓紧项目实施,尽早发挥效益。
  第九条    各地不准随意变更、调整、挪用和挤占,如有违反,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并调整下年投资。确需变更项目的,必须经盟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资金项目评审小组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十条    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旗民族事务局和财政局、盟直项目单位和主管局要科学规范地建立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资金项目库,因受数额限制没有报批但确有可行性的项目可转入项目库,作为储备项目分期上报实施。
  第十二条    盟民族事务局、财政局每年从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资金中提取6%的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规划编制、项目库建设、项目管理与培训、项目公示公告、资金报帐管理等方面的开支。
  第十三条    各旗要做好每年度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资金项目反馈工作,要在下年度1月底前将上年度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及《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资金项目反馈表》报盟民族事务局和财政局。
  第十四条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截留、挪用、骗取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盟民族事务局和财政局共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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