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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署发〔2007〕8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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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各大企业:
《阿拉善盟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阿拉善盟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盟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体制,实现风电产业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有序发展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主要包括风能资源勘查测量、风电发展规划、风能资源详查、项目开发利用、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等工作。
第三条 盟、旗两级发展和改革部门为全盟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由气象部门依法对风能资源勘查测量管理、监督和查处。
凡在阿拉善盟行政区域内从事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风电发展规划
第五条 为保证我盟风电产业健康、快速发展,促进能源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符合我盟风电产业发展需要的风电发展规划。
第六条 全盟风电发展规划由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经盟行政公署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风能资源管理
第七条 我盟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投资风能资源的开发和建设,积极推动风能资源市场的建立和有序发展,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风电项目法人根据风电发展规划,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风能资源详查和项目开发利用工作,详查成果应作为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
第九条 风能资源配置。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于自治区风电发展规划内风能资源丰富区(Ⅰ级)、较丰富区(Ⅱ级)和可利用区(Ⅲ级),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风能资源详查和项目开发利用进行管理;风能资源欠缺区(Ⅳ级),由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风能资源详查和项目开发利用进行管理。
第十条 风能资源优先配置原则。在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原则下,优先对在我盟制造和组装风力发电设备的企业配置风能资源;优先对直接向区外销售风电的企业配置风能资源。
第十一条 凡在阿盟行政区域内立塔测风的国内企业或个人,应当按照有关程序规定逐级上报,并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进行备案;测风时间超过二年的,应当经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并按照相关程序要求逐级上报后方可建立。不得私自立塔测风。
第十二条 风能资源测量方法应严格按照相关的国家标准执行。风能资源测量设备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计量标准。
第十三条 风能资源的开发利用应遵守环保、气象、林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 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在阿盟行政区域内从事风能资源探测和测风资料提供、使用、汇交等活动,应遵守国家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国家安全和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五条 企业和个人测风数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汇交,经气象主管机构或其授权单位审核后,报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审核后的测风资料由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纳入内蒙古自治区区风能资源数据库,作为风能资源开发利用行政主管部门的决策依据,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依法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测风数据不得作为风电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
第十六条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企业和个人已进行风能资源测量取得的测风数据,也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汇交。
第十七条 企业和个人进行风能资源测量取得的测风数据拒不向气象主管机构汇交的,发展和改革部门不予受理其项目申请报告。
第四章 风电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风电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工作。项目法人开展风能资源详查和项目开发利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工作,此项工作是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报风电项目的依据。
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附具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风电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由有甲级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
第二十条 拟按照招投标确定项目法人的风电项目必须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规定,百万千瓦级风电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管理。
除本款规定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有关规定,风电项目实行核准制。5万千瓦及以上的并网风电项目由阿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初步意见,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5万千瓦以下的并网风电项目由阿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上报风电项目时,应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提供相关支持性文件。
第二十三条 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申请报告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 风电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要采取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和环保措施,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同时建立项目进展情况月报制度,每月上旬报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委托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并向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同时,要做好整理技术资料、绘制竣工图和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等工作,报有关部门审查后,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项目的全面验收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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