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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署办发〔2007〕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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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政务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阿拉善开发区:
现将《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政务督查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九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政务督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盟委、行署重大决策和各项工作部署,加大政务督查工作力度。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关于加强政府督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文件要求,实现政务督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程序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督查工作是行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紧紧围绕盟委、行署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积极有效地通过对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及阿拉善开发区贯彻执行盟委、行署的重要决策、重大决定、领导交办事项等进行督促、检查、协调和反馈。
第三条 行政公署督查室(以下简称督查室)是行署政务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工作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和开展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及阿拉善开发区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政务督查工作,设立政务督查工作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开展政务督查工作。
第二章 督查范围
第四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中央、国务院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自治区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盟委、行署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决定事项以及新制定的行政措施和工作部署;需要反馈落实情况的专项督查。
(二)自治区政府及其领导和盟委、行署领导及各秘书长转办、交办的有关督查事项。
(三)行署常务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行署领导下基层检查工作开展调研时提出要求督查反馈的事项。
(五)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实绩目标的日常监控、年终考核和有关问题的专项督办。
(六)承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需由行署答复的有关议案、提案办理工作。
(七)做好全盟政务督查网络建设、业务指导和自身建设,加强与其它地区督查部门的业务联系和交流。
(八)需要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及阿拉善开发区办理的有关自治区政府督查室、行署督查室交办的事宜和其它工作。
第五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原则
(一)依法行政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开展督查,做到依法行政、确保令行禁止,维护政府权威。
(二)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据各级政府、行署各部门及阿拉善开发区工作职责,督查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分级督办,分工协作,层层落实。
(三)及时快办的原则。讲求雷厉风行,突出工作实效,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督查事项按时限、高质量完成。
(四)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地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和处理问题,喜忧兼报,防止以偏盖全,杜绝弄虚作假,做到督查结果不能有半点的夸大与缩小。
(五)讲求实效的原则。力戒主观主义、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坚持深入一线,摸实情,办实事,求实效,确保督查事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三章 督查程序
第六条 立项
根据督查工作范围,凡经行署领导批示查办的各类事项,必须由督查室提出立项意见,经主管领导或分管秘书长审核同意后,列为督查事项。
第七条 拟办
凡立项督查的事项,须逐级登记,根据内容和业务分工提出拟办意见,同时草拟督查通知。内容包括:交办机关、交办人、交办时间、内容摘要、承办单位、办理时限、办理要求、附送的文件和材料,上级部门和领导批示的督查文件只转原件的复印件。
第八条 承办
根据督查事项的内容和涉及的单位,分别采取转办、协办或自办的方法办理。各承办单位须实事求是,将涉及本部门的查办内容写出查办报告报行署督查室。
(一)转办:将确定的督查事项经秘书长或分管秘书长审定后转有关部门办理。
(二)自办:不宜转办的督查事项由督查机构自行办理,并及时写出督查报告。
(三)协办:对督查任务交叉或涉及几个地区、部门的督查事项,由督查室牵头与协办单位共同办理,主办和协办单位之间要加强协调沟通,形成合力,确保按时完成督查任务。
第九条 催办
对未按时限要求上报办理结果或工作进展情况的承办单位,采取发催办单形式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必须办理,对不能按时限办理的,承办单位要书面报告延误原因。否则,将予以通报。
第十条 办结
各承办单位对盟委、行署领导批示的督查事项,一事一办一报,要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督办结果。
第十一条 反馈
各承办单位办结督查事项后,要及时写出《办理情况报告》,并依据有关政策,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报告要求简明扼要,突出重点,经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行署督查室。对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要写出综合性报告,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对情况复杂一时难以办结的,要在规定时限内做出相应的说明。督查室收到《办理情况报告》经核实后,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送呈行署领导或在《政务督查》上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立卷归档
督查事项办结后,要将全部有关资料分类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章 督查方式
第十三条 专项督查
对上级机关转来的批示件、查办件和盟委、行署领导、秘书长批办件、查办件,按内容分解立项,确定承办部门,提出办理要求,督促其按规定时限落实。
第十四条 实地督查
行署督查室对政务督查工作具有组织协调、情况通报、处理问题等职能,对重要事项、重点工作和重点项目,可协同有关地区和部门直接进行现场督查,掌握全过程的进展情况;也可采取事先不向督查对象打招呼的方式,直接深入实地了解情况,准确掌握第一手资料。
第十五条 联合督查
对某些重点工作,需相关部门配合才能完成的督查工作,督查室要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进行联合督查。
第十六条 督查调研
采取督查与调研相结合,注重督查工作的超前性和实效性,围绕盟委和行署的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开展督查调研,并提出有价值的建议和意见,做到督有主体、查有内容,使督查结果全面、准确、有凭有据,增强督查效应。
第五章 督查制度
第十七条 督查工作严格执行以下制度
(一)分级负责制度。督查工作要实行逐级分工负责,严格执行督查工作第一责任人制度。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及阿拉善开发区“一把手”为第一督查责任人,凡对督查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抓决策落实差的地区和部门,由第一督查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
(二)督查工作岗位责任制度。明确督查部门内部分工,责任明确,做到既有分工,又有协作。
(三)督查保密制度。督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严守保密纪律,做到不失密,不泄密,不乱发议论。
(四)督查通报制度。对不积极配合政务督查工作和不能按时限、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督查任务的承办单位,要定期在全盟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抄送盟委组织部考核科。
第六章 工作考核
第十八条 加强对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及阿拉善开发区工作的考核、奖惩。
(一)根据内常人发〔2003〕2号文、内常办函字〔2002〕72号文;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2003〕8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2003〕44号文的内容,加大督查工作在实绩目标考核中的作用。
(二)加强业务考核,对各地、各部门的机构,要根据决策督查、专项查办、督查专报、议案、提案的完成情况,实行目标管理,分别进行记分考核(具体见考核办法),按得分多少依次排序,每季度进行一次通报。
(三)严格实施奖惩,对在督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不按要求办理和不及时反馈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
(四)考核结果抄送盟委组织部考核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阿拉善盟行政公署督查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政务督查综合考评办法
政务督查工作考评办法
为确保盟委、行署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促进重要工作、重点项目及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和社会经济预期目标的顺利实现,对《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政务督查工作综合考评办法》(阿署办发〔2004〕90号),重新做了修订完善:
一、考评范围
各旗人民政府督查室,行署各部门、开发区办公室。
二、考评内容和计分标准
考评实行百分制,具体项目和赋分标准如下:
(一)重要文件和主要工作的落实情况(15分);
(二)行署常务会议、盟长办公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15分);
(三)议案提案办理情况(10分);
(四)交办或转办事项落实情况(30分);
(五)信息材料报送情况(20分);
(六)自身建设(10分)。
三、具体计分办法
(一)重要文件和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
1、对行署下发的重要文件及行署安排的重点工作未按要求及时完成或上报的,每件次扣1分;
2、工作质量达不到要求或不按要求上报的,每件次扣1
分;
3、无故不落实或弄虚作假的,每件次扣2分;
4、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行署领导
及相关单位认定,每件次扣4分;
5、在督查通报中被点名一次扣2分,累计扣完为止。
(二)行署常务会议、盟长办公会议、各项专题会议确定事
项的落实情况。
1、不按时限要求报送情况的,每件次扣1分。
2、办理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每件次扣1分。
3、无故不落实或弄虚作假的,每件次扣2分。
4、年度内上述情形累计出现3次以上者另加扣4分。
(三)议案提案办理情况
1、对议案提案办理确定了分管领导和具体办理工作人员的计1分,未落实者该项不得分。
2、对交办的建议提案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计1分,否则不得分。
3、代表、委员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全部得到解决落实的计2分;对有条件而未落实的,每少落实一件扣除其相应分值。
4、答复文件符合行文规则和审签制度要求,并随文发出征询意见表的,计1分;文件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扣1分;未发出征询
意见表的扣1分。
5、对议案、提案的答复,代表、委员满意的计2分;代表、
委员不满意的,每件扣其相应的分值。
(四)交办或转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1、对行署和行署领导交办和转办的各类事项未按要求时限完成的,每件次扣3分;
2、对完成质量不高或弄虚作假的,行署领导点名批评或通报批评的,每件次扣3分;
3、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并由行署领导及有关单位认定,每次扣10分。
4、对自治区政府督查室或行署督查室交办的事项,不能按时限完成或上报的每次扣3分。
(五)信息材料报送情况
1、每月28日前必须将本单位各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主要领导工作动态、典型经验等及时报送行署督查室,每少报一次扣2分。
2、每半年上报一篇调研报告,每少报一次扣4分。
3、重大隐患、事故、疫情和影响社会安定集体上访、集会、群殴事件等,要立即上报盟行署,对上报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扣3分,隐瞒不报的扣5分。
(六)自身建设情况
1、无分管领导和专兼职工作人员扣2分。
2、制度不健全扣2分。
3、督查网络不健全扣2分。
4、工作运行程序不规范扣2分。
四、考核说明
(一)行署常务会议、盟长办公会议、各类专题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其具体办理内容和完成时间以会议纪要或专项督查通知为准。
(二)在五项考核内容中,每项分值扣完为止。凡未涉及的单位或部门,以所有涉及的单位或部门在该项考评实际得分加权平均结果为该单位的实际得分。
(三)行署督查室负责综合考评,考评分为平时检查记录、半年督查初评、年终考核。
(四)行署督查室对当年考评结果予以通报并报送盟委组织部考核科。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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