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阿署发〔2007〕50 号
![]()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阿拉善开发区,各大企业:
《阿拉善盟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已经行署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阿拉善盟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合法权益,结合阿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指阿盟户籍人口,在法定的就业年龄范围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采取扶持措施,给予残疾人特殊扶助,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发展和改革、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统计、工商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 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残疾人劳动力资源和社会用工调查、失业登记、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技能鉴定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等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 阿盟行政区域内的 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数是指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认定的,符合计入按比例安排就业标准的残疾职工数。用人单位每安排一名盲人就业,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城乡个体工商户安排残疾人就业。对于福利企业、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税费和其他方面的扶持。
第六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度。盟、旗残疾人联合会分别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和同级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中央直属、外省市驻阿盟单位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由阿拉善盟残疾人联合会负责。
第七条 设有按摩室的医疗单位或者保健按摩单位应当录用一定比例的具有相应资格的盲人按摩人员从事按摩工作。
有残疾毕业生的学校应当重视推荐残疾毕业生就业。对就业确有困难的残疾毕业生,应当由生源地残疾人联合会按有关规定协助安置。
第八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应当与残疾职工依法签定聘用合同或者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依法与残疾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人事关系,应当报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残疾职工的残疾程度、技能、特长等情况为残疾职工安排合适的工种和岗位。
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各种职业培训,并酌情减免培训费。
第十条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及残疾人证进行检查核定。用人单位应当配合检查,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如实填报相关报表。
第十一条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和残疾职工社会保障情况纳入劳动监察范围,依法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少安排一人,每年按照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比例计算安排残疾人不足一人的单位,可以免于安排残疾人就业,但应当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残疾人联合会分级核定。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残疾人联合会委托税务部门分级征收。财政拨款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划转。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预算经费或收支节余中列支。旗县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年按当年征收总额的5%上解盟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调剂使用。
第十四条 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监制,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的《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缴款书》。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征收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对缴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缴纳决定的,征收部门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下列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一)补贴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和教育;
(二)奖励超过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三)扶持城镇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及农村牧区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
(四)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五)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六)用于补助残疾人康复后的职业培训。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节余的地区,可以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城镇贫困残疾人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在预算内安排一定专项经费用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对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的贷款,可以酌情给予适当贴息。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残疾人就业捐赠资金和物资,残疾人联合会可以为残疾人就业组织募捐。
第十八条 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给予表彰和鼓励。
第十九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税务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的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阿盟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相关申明 |
| 主办: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承办: 阿拉善盟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
| 技术支持:深圳市北斗星科技有限公司 |
| 电话:0483-8334398 传真:0483-8331514 Email:postmaster@als.gov.cn |
| 备案序号 蒙ICP备0500317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