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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文化、广播、电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制订文化、广播、电视工作措施、办法等,并组织实施;把握舆论导向及文艺方针。 (二)研究拟定全盟文化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文化、广播、电视体制改革。 (三)拟定全盟文化、广播、电视产业规划和具体政策,指导、协调产业发展、开发、应用;规划、指导全盟重点文化、广播、电视设施建设。 (四)管理、指导文化、艺术创作与生产,培育、扶持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文化艺术发展,归口管理全盟性重大文化活动。 (五)管理图书馆事业,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开发和应用;组织推动图书馆标准化、现代化建设。 (六)归口管理文化市场和打字、复印、印刷行业的审批事项和图书、报刊市场秩序及音像出版物审批;研究、把握文化市场发展态势,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七)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文物保护管理的方针、政策与法规、条例,管理全盟文物考古、博物馆事业;监督指导文物的保护和利用。 (八)按照自治区的统筹规划、宏观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实施自治区、盟广播电视专用网的具体规划、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广电专用网的开发应用和技术维护。 (九)指导全盟广播电视宣传,对重大宣传进行协调和督查,统一组织和管理其节目的传输覆盖。 (十)负责全盟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网站的建立、撤销事宜的审核、报批、协调工作;审核广播电视频率、规定发射功率;指导广播电视系统适用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开发。 (十一)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优质播出。负责全盟有线电视、卫星地面电视的管理,指导广播电视稽查工作。 (十二)承办盟行政公署和自治区文化厅、广播电影电视局和新闻出版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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