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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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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8-0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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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盟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政策、办法、行政规章、基本准则、监督检查规范以及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案、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科学化、法制化的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 (二)综合管理全盟国家公务员队伍,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拟定贯彻公务员管理各项配套规章的实施办法,对全盟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规范。 (三)综合管理全盟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队伍建设,制定培训、引进、开发、使用人才政策,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改革和评审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组织选拔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工作,研究拟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承办干部管理权限内设置非领导职务管理和审批工作;管理盟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备案工作;协调参与评定以及奖励表彰国家、自治区和盟级优秀(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 (五)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措施,制订安置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研究拟定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标准、调资政策以及工资管理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拟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办法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实施工资基金管理,建立和完善艰苦岗位津贴、地区津贴制度。 (七)研究拟定促进城乡就业的政策和措施;规划和制订人才、劳动力市场的发展与管理规划,组织建立、健全和规范人才交流、职业介绍服务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研究制定人员流动调配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盟本级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和负责政策性安置工作;拟定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农牧区剩余劳动力以及公民跨盟就业、务工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八)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组织实施行业标准;制订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及政策;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政策与职业技能人才培训、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措施以及职业技能培训规划与评估认定制度。 (九)贯彻国家关于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制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审核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拟订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拟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管理、运营的办法、标准、细则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一)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数;制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划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制订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制定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三)负责对政府系统和政府部门的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承担全盟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宣传、统计和信息及发展预测预警工作;组织系统领域信息网络建设。 (十四)承办盟行政公署和自治区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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