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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民政局
【发布时间:2008-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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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拟订全盟民政工作的有关规章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盟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全盟性社团和委托代管的全区性社团分支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全盟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盟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并组织落实;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全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政策;规范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办法;贯彻国家关于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审核报批全盟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全盟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拟定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安置计划及实施方案,办理军队复员干部安置的有关事宜;接受安置自治区民政厅移交地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组织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
  (六)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宣传贯彻执行救灾和社会救济的有关政策法规;组织核查灾情,统一上报、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灾区生产自救,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
  (七)建立并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审批全盟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指导全盟社会救济工作。
  (八)认真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嘎查、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嘎查、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订并组织实施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九)宣传贯彻国家婚姻法律、法规;制定并实施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指导婚姻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拟定全盟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组织、协调、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盟际与盟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处理;负责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十一)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对各类福利机构进行宏观管理、行业指导和监督检查;调查、制定并落实扶持保护政策;负责福利企业的审核、报批和年检工作;研究提出福利彩票(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展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基金。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殡葬工作有关政策和规定,推行殡葬改革,研究制定公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殡葬用品的生产。
  (十三)承担孤儿、流浪乞讨儿童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拟定并实施流浪儿童救助管理办法,负责儿童的收养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收容遣送政策,开展收容遣送工作。
  (十四)承担老年人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承担盟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十五)承办盟行政公署和自治区民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来源: 阿拉善盟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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