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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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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8-0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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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监测、分析、预测全盟经济运行态势、调节经济日常运行。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办法和措施,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向盟委、行署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拟定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的办法,措施并监督实施;提出重点行业、产品的调整方案;负责对盟直重点企业生产经营的考核与监控;联系工商领域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与调整。 (三)负责全盟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经营管理。 (四)组织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工业、商贸、信息产业方面经济法规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分析、掌握行业生产动态,收集整理和发布经济信息和市场信息,为企业提供服务。 (五)指导产业结构调整引导行业合理布局;协调行业内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研究行业发展中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实施行业管理。 (六)研究和规划全盟竞争性行业投资布局,定期公布项目投资引导目录,指导国家拨款以外的工商企业投资和商业性银行贷款的方向,进行项目的登记备案和监督,纳入盟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总量平衡;负责国有工商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研究拟定企业利用外资有关政策,指导工商企业利用外资制定工商领域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并进行监督;提出工业、商业企业利用国外贷款的投向;贯彻执行国有企业向外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的政策并实行监督。 (七)研究和指导流通体制改革培育发展和完善市场体系、拟定规范流通秩序和市场规划的办法;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的供求状况并组织调控;协调外贸货运。 (八)负责企业工作。对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规范企业行为规则;研究拟定国有企业改革办法和企业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研究发展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改造;参与指导企业直接融资工作;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扭亏和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指导小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指导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工作;组织指导企业管理人员培训。 (九)拟定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规章、措施;承担全盟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管,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所有者权益。 (十)研究企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指导技术创新、技术引进、重大装备国产化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指导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 (十一)指导全盟安全生产,协调处理重大生产事故。 (十二)组织与外省、区间工业经济技术交流合作。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进出口管理政策,负责全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工作;贯彻执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的政策、规章;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项目业务的管理。 (十四)贯彻执行多边经贸政策;管理国外对我盟无偿援助及赠款;管理国际组织对我盟经济技术合作事务。 (十五)归口管理全盟经贸团组出国及邀请来访工作。 (十六)负责全盟口岸规划、建设、协调、管理。 (十七)承办盟行政公署和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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