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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盟国土资源局
【发布时间:2008-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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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国土资源、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盟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组织草拟全盟贯彻执行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有关规章的实施办法;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资源规划、基础测绘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和其它专项规划;参与报自治区政府、盟行政公署审批的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批全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三)监督检查全盟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利用、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权属纠纷,查处违法案件。
  (四)拟定实施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政策,规划和指导生态退耕,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开展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
  (五)组织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开展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六)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及临时用地管理,贯彻执行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苏木、村嘎查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牧区集体非农土地使用的流转管理。
  (七)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须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盟行政公署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的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汇交;负责矿泉水、地热水的开采管理;依法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费用的征收和使用;按规定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九)组织编制全盟基础测绘和重大测绘项目规划,实施测绘行业管理,进行测绘资格审查。
  (十)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
  (十一)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技术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推进科技进步,推广科技成果。
  (十二)承办盟行政公署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它事项。

 
【来源: 阿盟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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