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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和办法,做好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平衡及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组织制订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组织编制资源开发、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受盟行署委托,向盟人大报告全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监测分析全盟国民经济形势和社会发展状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研究涉及全盟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提出经济调节的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三)研究提出全盟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资金投向及投资办法;安排盟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优化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目标和办法,指导和监督利用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 (四)规划和安排国家、自治区拨款建设项目和全盟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利用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盟重大建设项目,审查转报需要自治区、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程项目的建设;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规划生产力布局;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察工作。 (五)推进全盟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全盟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衔接农牧业专项规划和政策,协调农牧业发展的有关问题,制定生态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行业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措施,拟订全盟基础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全盟服务业发展规划及政策,协调解决服务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推动全盟高技术产业发展,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指导引进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 (六)贯彻落实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措施,提出全盟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规划,组织实施全盟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负责全盟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分析全盟城镇化发展状况,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 (七)研究提出全盟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战略,组织协调对外开放工作;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的供求状况,做好全盟重要商品供求的总量平衡,负责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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