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金融调控
第一节货币政策
一、基本概念
二、货币政策传导机制
三、货币政策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综合协调
第二节金融宏观调控的实践与经验
一、实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治理通货膨胀
二、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防止通货紧缩
三、稳健的货币政策的决策背景及需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四、金融宏观调控的主要经验
第三节利率政策
一、基本概念
二、利率水平确定的依据
三、利率体系和利率结构
四、名义利率和实际利率
五、优惠利率和差别利率
六、计息与结息方法
七、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第四节存款准备金
一、基本概念
二、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意义
三、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历史沿革
四、进一步改革的方向
五、不宜按地区确定差别存款准备金率
第五节中央银行贷款与基础货币
一、中央银行贷款
二、中央银行贷款的对象
三、基础货币
四、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
第六节公开市场业务
一、基本概念
二、公开市场业务已成为我国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之一
第七节再贴现
一、基本概念
二、企业怎样申请办理贴现业务
三、我国再贴现业务的发展
四、我国再贴现业务的发展趋势
第八节信贷政策
一、为什么还需要有信贷政策
二、信贷政策与商业银行自主经营
三、发挥信贷政策作用,调整信贷结构
第九节现金管理
一、现金发行的含义及渠道
二、控制现金发行的意义与主要措施
三、控制现金发行要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四、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
五、人民币的设计和印制
六、人民币管理
第三章 金融调控
金融调控是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经济生活中,金融调控职能主要是由中央银行来履行。中央银行通过货币政策来调控货币总量及其结构,通过保持货币供求总量和结构的平衡来促进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均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方面积极探索,既成功地治理了通货膨胀,又有效地防止了通货紧缩,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本章围绕金融调控的基本理论及我国的实践,着重论述了我国的货币政策,介绍了利率、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公开市场操作等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情况,阐述了信贷政策在引导信贷投向,减少重复建设,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中的作用。
第一节货币政策
一、基本概念
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运用货币政策工具,调节货币供求以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方针和策略的总称。货币政策不是中央银行的金融行业管理政策,它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货币政策的要素包括货币政策最终目标、货币政策中介目标、货币政策工具和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等内容。
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是货币政策的制定者通过实施货币政策所希望达到的最终结果。在不同的国家,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是不同的。有的国家的货币政策为多目标,它包括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等四大目标;有的则为单一目标,根据国情不同,在具体选择上又有区别,有的以稳定物价或稳定币值为目标,而有的则以稳定汇率为目标。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1995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我国货币政策的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币值稳定包括货币对内币值(物价)和对外币值(汇率)稳定两个方面。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是长期的任务。在发展中稳定币值与促进经济增长是统一的,稳定币值是经济发展的前提,经济发展是币值稳定的基础和必然结果。
币值不稳定的重要表现是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历史经验表明,不论是通货膨胀,还是通货紧缩,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都会造成严重危害。通货膨胀造成价格信号失真,带来经济运行中供求关系剧变,扭曲资源配置,而且还容易诱发各种社会问题,尤其是贫富不均问题,激化社会矛盾,造成社会不稳定。通货紧缩容易造成企业和居民的悲观预期,投资和消费受到抑制,社会潜在经济增长能力不能实现,造成资源的浪费。
货币政策中介目标是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最终目标而选择作为调节对象的目标。同时,它也是中央银行用于监测货币政策效果的重要指标。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选择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相关性,即其与货币政策最终目标有稳定、密切相关的关系;二是可控性,即中央银行可以利用各种政策工具对其进行调控;三是可测性,即中央银行能够定期对其进行核算。我国中央银行现阶段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是货币供应量。目前,以新西兰、英国等为代表的少数发达国家中央银行先后放弃了中介目标,改为以直接监控通货膨胀为目标。
所谓货币供应量,是指在某个时点上全社会承担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职能的货币存量。其变化代表社会购买力的变化。人们用现金可以购买商品和劳务;人们用在银行的存款开具支票(信用卡)同样可以购买商品和劳务。这些流通中的现金和个人、企事业单位在银行的存款,都是货币供应量的具体表现形式。在实践中,人们一般根据流动性的大小,将货币供应量划分为不同的层次加以监测、分析和调控。我国现阶段将货币供应量划分为三个层次:(1)流通中现金,即在银行体系以外流通的现金,用符号M0表示;(2)狭义货币供应量,即M0+企事业单位活期存款,用符号M1表示;(3)广义货币供应量,即M1+企事业单位定期存款+居民储蓄存款,用符号M2表示。在这三个层次的货币供应量中,M0与消费物价变动密切相关,是最活跃的货币。M1反映居民和企业资金松紧变化,是经济周期波动的先行指标,流动性仅次于M0。M2流动性偏弱,但反映的是社会总需求的变化和未来通货膨胀的压力状况。通常所说的货币供应量,主要指M2。
货币政策工具是中央银行为实施货币政策所采取的各项措施、手段和方法。中央银行通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调控中介目标来实现最终目标。我国现行的货币政策工具有存款准备金、利率、再贴现、中央银行再贷款、公开市场操作和指导性信贷计划等。
二、货币政策传导机制
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是指中央银行根据货币政策目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通过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和金融市场传导至企业和居民,对其生产、投资和消费等行为产生影响的过程。一般情况下,货币政策的传导是通过信贷、利率、汇率、资产价格等渠道进行的。
从我国的实践看,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是形成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起始点,其政策调整主要集中在对基础货币、利率和信贷政策导向等方面。面对中央银行的政策调整,商业银行按照“四自”(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三性”(盈利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对企业和居民的贷款总量、投向及其利率浮动幅度作出调整,以期影响企业和居民的生产、投资和消费行为,最终对宏观经济产生影响。
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货币政策在传导过程中会受到商业银行运行体制和企业经营机制的影响,这使货币政策传导效应有所削弱,甚至出现阻滞。为此,要进一步完善和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主要体现在:一是商业银行应按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改革步伐,逐步完善商业银行运行机制,使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信号能够通过商业银行机制有效地运行而逐级顺畅传导;二是要加快企业制度改革,完善经营机制,强化信用观念,使企业和居民对存贷款利率信号的反应更加灵敏有效;三是要完善资本市场、外汇市场和货币市场操作机制,疏通对货币政策传导的影响,进一步提高货币政策的实施效率。
三、货币政策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综合协调
宏观经济运行的复杂性决定了货币政策不是万能的,它有很大的局限性。货币政策发挥作用涉及宏观经济全局,需要计划、财政政策、投资政策、收入分配政策等多项宏观政策的综合协调,实施综合配套措施才能奏效。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宏观调控主要采取经济办法,建立计划、金融、财政之间相互配合和制约的机制,加强对经济运行的综合协调。计划部门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以及需要配套实施的经济政策;中央银行以稳定币值为首要目标,调节货币供应总量,并保持国际收支平衡;财政部门运用预算和税收手段,着重调节经济结构和社会分配。国家运用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调节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基本平衡,并与产业政策相配合,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经济在发展过程中,有时处于过热时期,有时处于不景气(萧条)时期。在进行宏观调控时,应根据经济运行的不同时期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政策。
在经济过热、治理通货膨胀时期,宏观调控主要依靠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进行紧缩,但两者在具体搭配上依不同时期的不同情况又有主辅之别。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治理通货膨胀的过程中,宏观调控以货币政策为主,实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调控货币供应量。同时,计划部门制定合理的经济发展计划目标,调整压缩投资计划和规模;财政部门控制预算规模,缩减支出。
在经济处于不景气,甚或出现通货紧缩时期,宏观政策应通过财政、货币手段刺激需求,推动经济增长。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实施扩大内需的宏观政策,以财政政策为主,通过增发国债、增加支出、扩大退税等措施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增加对基础设施的投资,提高居民的收入水平,扩大消费。同时,制定与国民经济发展目标相适应的投资计划;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适当增加货币供应量。实践证明,货币政策只有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综合协调,才能确保宏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第二节金融宏观调控的实践与经验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得到长足发展。从1978年到2000年22年间,国内生产总值(GDP)年均增长9.5%,零售物价(RPI)年均增长5.92%,广义货币供应量(M2)年均增长23.5%。尤其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们既成功治理了通货膨胀,又有效防止了通货紧缩。货币政策在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实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治理通货膨胀
(一)1993~1994年我国出现严重的通货膨胀
通货膨胀一般用物价的全面持续上涨来衡量。我国零售物价上涨幅度1993年为13.2%,1994年高达21.7%,成为改革开放以来物价上涨最快、涨幅最高的年份。高通货膨胀的产生,既有实体经济上的原因,也有货币方面的原因。
从实体经济上看,主要是当时的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急剧扩张,严重超过社会的供给能力,导致经济过热,总量失衡。1992年下半年开始出现的股票热、房地产热和开发区热,使固定资产投资急剧膨胀。1993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61.8%,当年投资率高达43.3%,比上年高出7个多百分点。急剧膨胀的社会总需求使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全面紧张,电力、油品、建筑材料供求缺口扩大,铁路运输在重要干线上的通过能力仅能满足近40%的需求。
在货币领域主要表现为货币大投放,金融秩序混乱。1993年上半年,现金比上年同期多投放550亿元,比发生通货膨胀的1988年同期多投放近440亿元,1993年6月末,M1增长36.5%,M2增长54.1%,货币供应超常增长。而当时严重存在的乱集资、乱拆借、乱提高利率现象愈演愈烈,致使在银行储蓄存款增幅下降的同时,国家银行信贷供应也大敞口,违章拆出资金,大量信贷资金流向房地产市场和股市。这使银行的备付金率普遍大幅降低,一些地区的银行甚至出现支付困难。这种混乱的金融秩序严重影响了经济金融的正常运行。
(二)实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进行宏观调控
针对当时经济过热所导致的宏观经济失衡、经济秩序紊乱的局面,党中央、国务院果断决策,于1993年6月及时下发了中央6号文件,采取了16条以治理通货膨胀、消除经济过热为首要任务的综合治理措施。以整顿金融秩序为突破口,主要运用金融手段加强宏观调控:一是“约法三章”,坚决查处乱拆借、乱集资、乱提高利率等非法行为,堵住资金流失的“邪门”;二是适时微调,在总量从紧的原则下,改进贷款供应,实行保国有企业、保重点建设和保农业的合理资金需要的“三保”政策;三是在1993年5月和7月先后两次调高存贷款利率,重新开办保值储蓄,稳定居民的心理预期,加快现金回笼。这些手段使当时经济、金融秩序混乱的局面得到控制,收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在此后的几年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坚持实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采取了一系列标本兼治、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金融宏观调控措施。
1逐步强化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能力。1993年7月,中央银行收回了原属省级分行7%的贷款规模调剂权,将信贷规模的分配和再贷款权、基准利率制定和调节权、货币发行权高度集中于中央银行总行。1994年,中央银行停止对财政透支,停办专项贷款。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实施,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目标和手段进一步加强。
2把货币政策中介目标从主要依赖信贷规模转向调控货币供应量。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金融机构数量增多,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国有银行各项贷款占全部金融机构资金运用的比重,从1992年底的近90%降至1996年末的75%左右;国有银行各项贷款占广义货币(M2)的比重,从1991年末的93%以上降至1996年末的60%左右。在国有银行贷款占比有很大下降的情况下,即使控制住了国有银行的贷款规模,也难以控制全社会的贷款总量和货币供应量,更难以实现货币政策调控目标。这使中央银行过去主要控制国有银行信贷规模的调控效率受到了极大削弱。为此,从1994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逐步缩小了信贷规模的控制范围,对商业银行逐步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从1994年第3季度开始,中央银行在前几年试编货币供应量的基础上,开始正式按季向社会公布货币供应量分层次监测目标,并于1996年将货币供应量正式作为年度调控目标,列入“九五计划”。这是货币政策向间接调控迈出的重要一步。
3灵活运用利率政策。1993年下半年到1996年底,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先后经历了四次上调,两次下调,有效地调节了货币供应量的结构,引导了居民的心理预期。前两次调高利率,中央银行意在减少流通中的货币量,控制物价上涨;后两次调低利率,意味着控制通货膨胀取得成功,物价进一步趋稳。
4协调运用本外币政策。从1994年3月开始,中央银行直接介入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外汇公开市场操作,主要目的是平衡市场外汇供求,保持人民币汇率稳定。在我国外贸进出口持续顺差的情况下,中央银行通过外汇市场大量买进外汇,增加了国家的外汇储备,保持了人民币汇率的持续稳定,并及时采取一系列“对冲”措施,如收回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开办特种存款等,适时抵消了中央银行因购买外汇而大量投放基础货币对实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的影响。
5实行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注重运用信贷政策调整经济结构。1994年,国家先后成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改变了商业银行倒逼中央银行追加基础货币供应的机制。同时,中央银行针对经济的结构性矛盾,主要通过信贷政策引导资金投向,在前述“三保”的基础上,还在300户国有大型企业中推行了主办银行制度,促进了经济结构的调整,增加了有效供给。
6加强金融监管,规范各类金融机构的行为。主要是禁止商业银行挪用流动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实行银行与证券、保险、信托分业经营管理,禁止银行资金流入股市,严厉查处金融机构的各种违规行为,有力地改善了货币政策运营环境。
7发展货币市场,规范市场行为。1994~1996年三年间,同业拆借市场、国债回购市场和票据贴现市场不断发展,并逐步走向规范。尤其是同业拆借市场,随着市场的全国统一联网运营和市场拆借限制的逐步取消,为利率市场化和中央银行实施间接调控方式的改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在主要运用货币政策和金融手段的同时,也注重发挥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作用,实行综合治理是此轮宏观调控的一大特征。在财政领域,实行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加强税收征管,堵住减免税漏洞,严格财政支出,在1994年对财政体制和税制结构实行了重大改革。在投资领域,实行投资项目法人制度和资本金制度,严格审核在建项目,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管理,改革计划投资体制。此外,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下宏观调控基础框架的同时,还采取了诸如“米袋子”省长负责制、“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等必要的行政手段,在充分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依靠行政力量,达到了较好的平抑市场物价的效果。
(三)成功治理通货膨胀,国民经济实现“软着陆”
到1996年底,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收到明显成效,通货膨胀得到控制,国民经济实现“软着陆”。当年,零售物价涨幅降到6.1%,经济增长率逐步回落到9.7%。宏观调控的预期目标基本实现。主要宏观指标的调控成果见表3-1。
表3-1 1993~1996年宏观调控成效一览表
项 目
指 标
1993年 1994年 1995年 1996年
固定资产投资明显降温
宏观经济平稳增长
通货膨胀被有效抑制
货币供应增幅平稳回落
乱拆借被基本制止
国际收支状况明显改善
人民币汇率稳定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
GDP增长速度(%)
工业总产值增速(%)
零售物价涨幅(%)
消费物价涨幅(%)
生产资料价格涨幅(%)
广义货币M2增幅(%)
狭义货币M1增幅(%)
流通中现金M0增幅(%)
违章拆借资金(亿元)
同业拆借利率(%)
进出口贸易顺差(亿美元)
国家外汇储备(亿美元)
人民币元/美元
61.8 30.4 17.5 14.8
13.5 12.6 10.5 9.7
23.6 21.4 16.0 13.1
13.2 21.7 14.8 6.1
14.7 24.1 17.1 8.3
25.4 16.2 10.7 9.9
37.3 34.4 29.5 25.3
38.9 26.8 16.8 18.9
35.3 24.3 8.2 11.6
3000.0 - 300.0 300.0
20以上 - 15.0 11.4
-122.0 53.5 167.0 122.4
212.0 516.0 736.0 1050.3
11.9 8.7 8.4 8.3
二、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防止通货紧缩
进入1997年,我国经济运行继1996年 “软着陆”后,呈现“低通胀、高增长”的良好态势。但进入下半年后,以7月2日泰铢贬值为起始的亚洲金融危机迅速扩大蔓延,世界经济增势减缓,贸易和投资受到重大影响。在极为严峻的国际经济环境下,我国坚持人民币不贬值的方针,在国际经济事务中成功树立起负责任的大国形象。由于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出口需求急剧减少。与此同时,国内出现买方市场,部分商品因多年来的重复建设严重供大于求。内外因素的综合作用,使物价出现下降,公众预期降低,经济循环受阻。1998年我国出口仅增长0.5%,进出口总额下降0.4%,实际利用外资下降9.1%,外汇储备增速减缓。同时,国内供大于求的格局加剧,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仅增长6.8%,增幅为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最低水平。当年10月份零售物价开始出现负增长,国民经济出现通货紧缩的迹象。
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及时制定扩大内需的方针,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以促进宏观经济运行出现重要转机。
1999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适当增加货币供应量,把握好金融的调控力度,保持人民币币值稳定。银行既要坚持商业信贷原则,保证贷款质量,防范金融风险;又要努力改进金融服务,拓宽服务领域,运用信贷杠杆,促进扩大内需和增加出口,积极支持经济增长。”2000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金融系统要正确处理支持经济增长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在坚持稳健经营原则下,从多方面加大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这是对稳健的货币政策基本内容的高度概括。
从几年来的实践看,稳健的货币政策包括三项核心内容。一是适当增加货币供应量,加大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二是通过中央银行的政策法规和“窗口指导”,引导商业银行的贷款投向,提高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三是加强对银行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制度更新,为有效传导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创造条件。为有效地遏制通货紧缩趋势和支持国民经济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在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适当增加货币供应量,加大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1998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取消对商业银行的贷款限额控制,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1998年以来,先后两次累计下调法定存款准备金率7个百分点,相应增加金融机构可用资金7000多亿元。从1996年5月到1999年6月连续7次降息,存款平均利率累计下调5.73个百分点,贷款平均利率累计下调6.42个百分点,减少企业利息支出2400亿元。降息提高了企业效益,支持了资本市场发展,降低了国债发行成本,启动了投资,促进了消费,抑制了通货紧缩趋势。同时,通过增加对金融机构再贷款,扩大再贴现业务及开展公开市场业务,保证了金融稳定,有力支持了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经济发展。
2000年末,广义货币供应量M2余额为13.5万亿元,同比增长12.3%。如把证券公司存放银行同业中来自于企业和个人存款计入货币供应量,则广义货币供应量比上年增长14%。狭义货币供应量M1余额为5.3万亿元,同比增长16%。流通中的现金为1.47万亿元,同比增长8.9%。以上三个层次的货币供应量的增长均控制在2000年初的预测目标之内。2000年末,货币流动性比率(M1/M2)为39.5%,是1997年以来的最高值,表明货币流动性逐步增强。
(二)通过政策法规和“窗口指导”,引导贷款投向,促进经济结构调整。1998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发布了有关增加消费信贷、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贷款、农业贷款以及股票质押贷款等一系列管理办法和指导意见。1998年至2000年三年中,金融机构贷款增加了3.53万亿元,国有银行发放与国债使用项目配套的贷款4000亿元左右。2000年末,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为9.9万亿元,比上年增加1.3万亿元,增长13.4%,比上年增幅高出1个百分点。当年新增贷款主要用于住房和消费信贷、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贷款方面。金融机构对非国有企业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例为48%,比上年上升了2%。
(三)执行金融稳定工作计划,促进商业银行深化改革,改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加强金融监管,保持金融稳健运行,增强金融企业对货币政策的反应能力,是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的基础。为此,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中国人民银行认真执行了以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国家银行不良贷款、整顿地方中小金融机构为主要内容的金融稳定工作计划;支持和配合财政部发行2700亿元特别国债,补充国家银行资本金,提高其资本充足率;督促商业银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信贷管理制度;监督、协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国家银行不良贷款1.4万亿元,实行债转股近4000亿元;制定和实行了《商业银行考核评价暂行办法》;帮助国有商业银行合理确定贷款审批权限,完善内部资金调度办法。商业银行新增贷款质量普遍提高,不良贷款比例开始下降。
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为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创造了良好条件。降低存款准备金率,使商业银行可用资金增加,从而可以认购更多的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并相应增加国债项目配套贷款。降息可以减少国债发行的利息支出。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有效配合,促进了经济回升,为国家增加财政收入创造了条件。
由于包括稳健的货币政策在内的各种宏观经济政策的综合效应,我国宏观经济运行出现了重要转机。2000年,国内生产总值为8.9万亿元,增长8%。这是1993年以来我国经济增长首次高于上年。物价涨幅持续下降趋势得到遏制,全年居民消费物价同比上涨了0.4%。劳动就业矛盾有了一定程度的缓解。进出口总额达到4743亿美元,增长31.5%。2000年底,国家外汇储备为1656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09亿美元。人民币汇率继续保持稳定。
通货紧缩趋势减弱,经济运行出现转机。稳健的货币政策与积极的财政政策相互配合,成功地抵御了亚洲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冲击,遏止了经济下滑的势头,使通货紧缩趋势减弱,宏观经济运行逐步出现重大转机。2000年,经济增长8%,增速有所加快;需求状况进一步得到改善,物价跌势减缓且出现短期内回升迹象,金融运行健康平稳,宏观经济运行有望进入一个平稳发展时期。主要宏观指标变化情况见表3-2。
表3-21997~2000年上半年宏观调控成效一览表
项目
指标
1997年
1998年
1999年
2000年
经济增长止跌回升
GDP增长速度(%)
工业增加值增速(%)
8.6
11.1
7.8
8.8
7.1
8.9
8.0
9.9
物价跌势减缓
零售物价涨幅(%)
消费物价涨幅(%)
0.8
2.8
-2.6
-0.8
-3.0
-1.4
-1.5
0.4
国内需求明显回升
固定资产投资增速(%)
商品零售总额增速(%)
8.8
10.2
13.9
6.8
5.2
6.8
9.3
9.7
货币供应增幅平稳
广义货币M2增幅(%)
狭义货币M1增幅(%)
流通中现金M0增幅(%)
17.3
16.5
15.6
15.3
11.9
10.1
14.7
17.7
20.1
12.3
16.0
8.9
进出口增势强劲
出口增长 (%)
进口增长 (%)
国家外汇储备(亿美元)
21.0
2.5
1398.9
0.5
-1.5
1450.0
6.1
18.2
1546.8
27.8
35.8
1656
人民币汇率稳定
人民币元/美元
8.2798
8.2778
8.2794
8.2781
三、稳健的货币政策的决策背景及需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中央决定,今后几年,为巩固我国经济发展的良好形势,仍要继续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作出这项决策,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
第一,我国货币供应存量和增量已经很多。1978~2000年,国内生产总值(GDP)年均增长9.5%,零售物价年均增长5.92%,广义货币供应量(M2)年均增长23.5%,广义货币供应量年均增长率比经济增长率与物价增长率之和高出9个百分点。由于货币供应量多年高速增长,我国广义货币供应量(M2)对国内生产总值(GDP)现价的比值呈连续上升趋势。M2与GDP之比,1998年为1.31,1999年为1.46,2000年为1.52,其比例大大高于印度、日本等国家。在信用过分集中于银行和货币供应量增长明显偏快的情况下,如果过分扩张货币供给,就会加大潜在的金融风险,不利于宏观金融稳健运行,也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
第二,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负债率过高,贷款有效需求不足。企业负债率过高和资本结构单一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为25%左右,企业承受贷款能力较强。到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有工业企业账面资产负债率为65%左右,如剔除账面无效资产,实际负债率在75%以上,少数行业出现资不抵债。2000年,通过债转股等措施,一部分国有大型企业资产负债率由70%以上降到50%以下,但国有企业总体负债率仍然较高,企业承受贷款的能力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仍然较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采取过分扩张的货币政策,盲目增加贷款,势必造成新的呆账、坏账,加大化解金融风险的压力。
第三,造成我国物价连续下降的主要原因是经济结构失衡,而不是货币供应不足。由于受低水平重复建设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目前国内大部分商品供过于求,全社会生产能力有35%以上过剩,出现物价较长时间的下降。解决这个问题,需要适当增加货币供应,但是,更为重要的是调整经济结构。这就要求大力调整信贷投向,优化信贷结构,而不能单纯依靠扩张货币供应。
第四,实行何种货币政策也受到国家财政力量的制约。中央银行的基础货币,要通过商业银行的贷款投放于社会。而企业申请贷款却受到自有资金和财政拨款的制约。虽然,国家增加发行一定数量的国债用于生产建设,相应增加了企业对贷款的需求。但是,增加的国债毕竟有限,中央银行也不可能过多扩张货币供应。
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必须重视经济金融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注意处理好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处理好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的关系。当前,我国正在积极发展直接融资,相当一部分居民储蓄转为购买股票。银行信贷资金来源有可能减少,对贷款的增加要有所控制,防止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同时扩张,货币供应过多。2000年,全国金融机构本币贷款增加1.33万亿元,境内外证券市场筹资3249亿元,货币供应量M2的增长比经济增长高出6个百分点;全国金融机构的企业存款为4.41万亿元,比年初增加7000亿元,比上年多增加2300亿元。这说明银根相对宽松。因此,应密切关注经济运行和金融走势,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调节货币信贷供应,加强信贷管理,防止和纠正信贷资金违规进入股市,防止可能出现的经济过热和资产价格波动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
(二)处理好金融创新和金融风险防范的关系。最近几年来,我国银行业针对经济运行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变化,积极开办了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和各种中间业务,效果是好的。但是,有些银行竞相降低贷款条件,有的甚至向个人提供几万元、几十万元不问用途的无担保贷款,这是十分危险的。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制定和完善有关中间业务的管理办法,支持商业银行稳步开展各种新的业务。同时,商业银行要坚持贷款条件,防止支持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大消费信贷的倾向,防止新的风险。
(三)处理好人民币利率与外币利率之间的关系。1996年以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连续7次下调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现行利率水平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最低水平;而美国联邦储备银行自1999年以来,多次上调了联邦基金利率,最近又连续下调利率。人民币利率与外币利率之间差异的变化,导致金融机构外币存款和企业对外汇贷款需求的相应变化,造成商业银行的外汇资金调入境内或存放境外的变化。因此,要加强本外币利率政策的协调,立足国内宏观经济确定人民币利率水平,同时要使境内外币利率水平分别和境外利率水平与人民币利率水平保持适当的差距。
四、金融宏观调控的主要经验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发展历程,在金融宏观调控过程中,从治理通货膨胀到防止通货紧缩,有不少货币政策方面的经验值得总结。
(一)在宏观调控目标上,始终坚持币值稳定不动摇
从理论上讲,币值是物价的倒数。币值稳定与否,一般用物价水平的变化来衡量。实践证明,一个长期稳定的物价环境,有助于实现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货币政策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主要在于创造一个良好的货币环境。偏离这一目标,就可能使国民经济只得益于一时,但却会给经济的长期发展埋下隐患,进而危及社会的稳定。
用什么物价水平来衡量币值的变化呢?西方国家一般用消费物价指数(CPI),我国过去由于第三产业不发达,长期使用零售物价指数(RPI)。消费物价除了包括零售物价外,还包含服务价格。近几年随着经济的发展,服务价格对居民消费的影响日益扩大,因而从2000年开始,我国宏观经济政策指标已转向监测消费物价。中央银行除关注消费物价外,还应密切监测批发物价指数(WPI)的变化。因为批发物价的采价环节先于消费物价,能及时反映物价水平的变动趋势。除了监测以上几项物价指数外,随着资本市场和房地产业的发展,中央银行也应关注资产价格(房地产价格和股票价格)的波动对货币供求以及币值的影响。
币值稳定不是固定。实际上,物价总是处于波动状态。物价水平上涨过多不行,下降过多也不行。因此,币值稳定也就是要求将物价水平的波动幅度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范围之内。
在开放经济下,货币的对外价值——汇率的变化对国内物价水平有重大的影响。因此,在当代,币值稳定的含义应扩展到本外币的协调,即汇率水平也应保持在一个合适的范围之内。在亚洲金融危机、周边国家货币贬值、汇率大幅波动的环境下,我国始终坚持1994年以来实行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成功地在亚洲金融危机的国际环境中保持了人民币汇率的稳定,这既有利于中国经济的稳定,也是对周边国家乃至整个东南亚经济复苏的贡献。
(二)在宏观调控手段上,逐步转向市场化间接调控
中央银行宏观调控手段是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的。1990年以后,中国市场化改革进程明显加快,稳步推进国有企业的战略性调整和经营机制转换,非国有经济和中小企业蓬勃发展,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逐步形成。1994年财税体制、金融体制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使适应市场机制要求的新的宏观调控体制基本建立。经济改革的深入和经济运行环境的变化,使金融宏观调控手段从服从计划的直接管理转向重视市场运行的间接调控成为可能。
中央银行改进调控手段的基本原则是遵循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坚持间接调控,注重预调和微调。实践证明,金融宏观调控如果只是机械地追求调控目标,很难避免经济“大起大落”,必须在保证政策稳定性的同时,做到政策的实施具有前瞻性,适时微调;同时,将调控需求与增加有效供给有机结合,把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结合起来。这是保证币值稳定的政策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
目前,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金融调控手段基本形成。主要表现在,具有制度和法律保证的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和中介目标已经确立,并在实践中得到了贯彻执行;金融市场的发展,使中央政府、商业性金融机构的融资走向市场化,也为中央银行执行间接调控提供了操作空间和市场基础;注重发挥利率的作用,灵活运用利率政策工具,逐步扩大了贷款利率的市场浮动范围,外币利率、同业拆借利率、国债市场利率已由市场决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的功能初步确立,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总体框架业已形成并稳步实施;实行了近五十年的贷款规模管理终于取消,法定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公开市场操作、中央银行再贷款等现代金融调控手段,已经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政策操作框架中发挥实质性作用。
(三)在调控过程中,正确处理支持经济增长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兼顾增长和稳定两个方面
由于金融风险具有不确定性、普遍性、扩散性、隐蔽性和突发性等特征,其后果危害之大,涉及面之广远远超过其他行业。它不仅可能破坏金融秩序和金融系统,而且还可能危及国家的经济安全。因此,在支持经济增长的同时,应高度重视防范金融风险。
经济决定金融,经济稳健发展是当前和今后金融稳定的基础,只有经济保持较快发展,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得到改善,国家财力不断增强,金融资产质量才可能根本好转,银行经营状况才可能真正改善,才有利于从根本上防范金融风险,保持金融和经济稳定。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银行部门正确处理支持经济增长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兼顾增长与稳定两个方面,在坚持稳健经营的原则下,加大对经济增长支持的力度,以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四)在政策搭配上,货币政策注重与财政政策的协调配合
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是世界各国通用的两大宏观调控手段。由于财政和银行存在着密切的资金联系,所以两者在实践中的协调配合有多种搭配模式,具体采取哪种搭配模式,要视当时的经济金融形势而定。其实质意义在于,根据经济运行的实际情况,在确保货币供应量合适的前提下,财政部门和银行部门在政策上相互支持,以满足经济发展的合理资金需要。
我国在两大政策的协调配合上,已取得一些成功的经验。在1993年下半年至1996年控制通货膨胀时期,中央银行实施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曾得到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的大力支持。在1997年后扩大内需、防止通货紧缩的过程中,为配合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银行部门大力改善金融服务,增加货币供应,取得显著成效。在具体政策操作上,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进行了许多有效的配合。近几年通过国家财政向国有商业银行发行长期国债,把一部分居民储蓄资金转化为生产建设资金,这实际上也是货币手段的运用;为了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引导商业银行增加技改贷款,中央财政拿出部分国债资金对技改贷款贴息;1998年存款准备金下调后,中央财政定向对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债,用于补充其自有资本金;1999年财政出资本金,组建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银行不良资产,实行债转股,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与其他宏观调控部门的政策协调机制已初步建立。1997年4月,国务院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该条例规定,货币政策委员会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目标,讨论有关货币事项并提出政策建议。货币政策委员会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部分国有商业银行的主要负责人以及经济专家组成,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成立,有利于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和其他宏观经济政策之间的综合协调。
第三节利率政策
一、基本概念
利率是资金的“价格”。早在西周时代,放贷取息就已经十分普遍。放贷人,即资金所有者出让资金的使用权后,无论自己多么需要资金,也不能在到期前收回贷出的资金,为了弥补这种损失,放贷人要从借款人那里得到一定的报酬,这就是利息。
利率是一定时期内利息额与借贷资金的比率,通常分为年利率、月利率和日利率,分别用百分之几(%)、千分之几(‰)、万分之几()来表示。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者可以相互换算,年利率除以12为月利率,月利率除以30为日利率。
根据资金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的性质、借贷期限的长短等内容,可将利率划分为不同的种类。这些不同种类的利率,构成了一个紧密联系的利率体系。
法定利率和市场利率。法定利率是指中央银行直接制定的利率,也称官方利率,主要包括中央银行基准利率、金融机构对客户的存贷款利率等;市场利率是指由金融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决定的利率,我国目前主要包括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国债二级市场利率等。
短期利率和中长期利率。短期利率是指资金借贷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利率,如同业拆借利率、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等;中长期利率是指资金借贷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利率,如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等。
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固定利率是指在合同期内,存贷款利率不进行调整的利率。浮动利率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利率实现市场化的国家,浮动利率一般指金融机构为规避风险,在合同期内对存贷款利率依市场利率变化进行调整的利率。二是在我国目前的利率管理体制下,浮动利率是与法定利率相对应的概念,指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浮动范围和浮动幅度内,在法定利率的基础上自行确定的利率。目前,我国除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优惠贷款利率、政策性银行贷款利率和各项存款利率等不能浮动外,其他各类贷款都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法定利率的基础上,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上下浮动。按现行规定,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最高可上浮50%,最低可下浮10%;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利率最高可上浮30%,最低可下浮10%。
二、利率水平确定的依据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加强了对利率手段的运用,通过调整利率水平与结构,改革利率管理体制,使利率逐渐成为一个重要杠杆。1993年5月和7月,中国人民银行针对当时经济过热、市场物价上涨幅度持续攀升的情况,两次提高了贷款利率。这两次利率调整,与1994年以来出台的其他重大经济改革措施相配合,对抑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控制通货膨胀,发挥了重要作用。1996年以来,针对我国宏观经济调控已取得显著成效、市场物价明显回落的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又适时先后七次降低了存贷款利率,在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基础上,对减少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利息支出,促进国民经济的平稳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利率的调整,实际上是各方面利益的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在确定利率水平时,主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是物价总水平。这是维护存款人利益的重要依据。利率高于同期物价上涨率,就可以保证存款人的实际利息收益为正值;相反,如果利率低于物价上涨率,存款人的实际利息收益就会变成负值。因此,看利率水平的高低不仅要看名义利率的水平,更重要的是还要看是正利率还是负利率。
二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利息负担。长期以来,国有大中型企业生产发展的资金大部分依赖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的变动对企业成本和利润有着直接的重要的影响,因此,利率水平的确定,必须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例如,1996年至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先后七次降低存贷款利率,极大地减少了企业贷款利息的支出。据不完全统计,累计减少企业利息支出2600多亿元(见表3-3)。
表3-3 1996~1999年七次降息减少企业利息支出一览表
单位:年利率%
1996.5.1
1996.8.23
1997.10.23
1998.3.25
1998.7.1
1998.12.7
1999.6.10
贷款利率平均降幅
0.75
1.2
1.5
0.6
1.12
0.5
0.75
短期贷款利率
六个月以内
9.72
9.18
7.65
7.02
6.57
6.12
5.58
六个月至一年
(含一年)
10.98/
11.52*
10.08
8.64
7.92
6.93
6.39
5.85
中长期贷款利率
一至三年(含三年)
13.14
10.98
9.36
9.00
7.11
6.66
5.94
三至五年(含五年)
14.94
11.70
9.90
9.72
7.65
7.20
6.03
五年以上
15.12
12.42
10.53
10.35
8.01
7.56
6.21
减少企业利息支出数额(亿元)
150
940
470
322
300
400
370
210
170
*1996年5月1日,一年以内的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执行不同的利率,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为11.52%,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为10.98%。
[注]对企业的影响是按利率调整后一个年度计算的。本表根据历次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公布的数据整理。
三是国家财政和银行的利益。利率调整对财政收支的影响,主要是通过影响企业和银行上交财政税收的增加或减少而间接产生的。因此,在调整利率水平时,必须综合考虑国家财政的收支状况。银行是经营货币资金的特殊企业,存贷款利差是银行收入的主要来源,利率水平的确定还要保持合适的存贷款利差,以保证银行正常经营。
四是国家政策和社会资金供求状况。利率政策要服从国家经济政策的大局,并体现不同时期国家政策的要求。与其他商品的价格一样,利率水平的确定也要考虑社会资金的供求状况,受资金供求规律的制约。
此外,期限、风险等其他因素也是确定利率水平的重要依据。一般来讲,期限越长,利率越高;风险越大,利率越高。反之,则利率越低。随着我国经济开放程度的提高,国际金融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动对我国利率水平的影响将越来越大,在研究国内利率问题时,还要参考国际上的利率水平。
三、利率体系和利率结构
利率体系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各种各类的利率按一定规则所构成的一个复杂的系统。利率体系按不同的分类标志有不同的划分方式。最主要的划分方式有两种。
一是按利率所依附的经济关系划分的利率体系。按此划分,利率主要分为两大类: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
二是按借贷主体划分的利率体系。按此划分,利率主要分为:银行利率、非银行金融机构利率、债券利率和市场利率等。
上述利率体系及其详细分类,可简要地用图3-1来表示。
[CRJP,BP]
利率结构是指利率与期限之间的变化关系。目前在存款利率中,各种不同期限利率档次的设计基本上是按照期限原则,并考虑复利因素形成的。以我国1999年6月10日开始执行的存款利率为例,定期一年储蓄存款的利率为2.25%,定期三年储蓄存款的利率为2.79%。若某人有一笔现金1000元,按一年期存入银行,到期后取出本息之和再存入银行,仍存一年期,到期后再取出本息,仍全数存入银行(一年期),这样,三年后的本利和如下。
第一年:本利和=1000(1+2.25%)=1022.5(元)
第二年:本利和=1022.5(1+2.25%)=1045.5(元)
第三年:本利和=1045.5(1+2.25%)=1069(元)
按这种考虑复利因素的存款方式,三年后他可获得本金和利息1069元。但是,如果第一年他就以三年期存入银行,三年后得到的本利和为:
1000(1+2.79%×3)=1083.7(元)
与第一种存款方式相比,可多获利14.7元。这就是说,银行在设计利率档次时,是充分考虑了复利因素的。确定贷款的期限利率也基本上遵循这一原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贷款各档次利率的形成还取决于对利率水平的预期,如预期利率将上升,则银行存贷款利率就会上升;如预期利率下降,则长期利率先行下降,短期利率也随之降低。
四、名义利率和实际利率
名义利率又称货币利率,是指没有考虑物价上涨因素的银行挂牌公布的存贷款利率。在我国,现行利率政策中,名义利率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法定存贷款利率和符合规定的浮动利率。实际利率是指剔除物价上涨因素后的利率水平,是衡量货币随着时间的推移是否升值或贬值的主要指标。
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的关系是:名义利率大于通货膨胀率,则实际利率为正值;名义利率等于通货膨胀率,则实际利率为零;名义利率小于通货膨胀率,则实际利率为负值。
为了进一步说明实际利率与名义利率之间的关系,下面以1978年以来一年期储蓄存款名义利率、同期零售物价上涨率为例,说明名义利率、物价上涨率和实际利率的关系(见表3-4)。从1978年到1999年的22年间,一年期储蓄存款的实际利率为负利率的年份有8年,为正利率的年份有14年。
表3-4 1978年以来一年期储蓄存款名义利率和实际利率关系表
一年期储蓄存款的日期
一年期储蓄存款名义利率%(A)
当年零售物价上涨率%(B)
一年期储蓄存款实际利率%(C=A-B)
1979
3.24
0.7
2.54
1979.4.1
3.96
2.0
1.96
1980.4.1
5.4
6.0
-0。6
1981
5.4
2.4
3.00
1982.4.1
5.76
1.9
3.86
1983
5.76
1.5
4.26
1984
5.76
2.8
2.96
1985.4.1
6.84
8.8
-1.96
1985.8.1
7.2
8.8
-1.6
1986
7.2
6
1.2
续表
一年期储蓄存款的日期
一年期储蓄存款名义利率%(A)
当年零售物价上涨率%(B)
一年期储蓄存款实际利率%(C=A-B)
1987
7.2
7.3
-0.1
1988.9.1
8.64
18.5
-9.86
1989.2.1
11.34
17.8
-6.46
1990.4.15
10.08
2.1
7.98
1990.8.21
8.64
2.1
6.54
1991.4.21
7.56
2.9
4.66
1992
7.56
5.4
2.16
1993.5.15
9.18
13.2
-4.02
1993.7.11
10.98
13.2
-2.22
1994
10.98
21.7
-10.72
1995
10.98
14.8
-3.82
1996.5.1
9.18
6.1
3.08
1996.8.23
7.47
6.1
1.37
1997.10.23
5.67
0.8
4.87
1998.3.25
5.22
-2.7
7.92
1998.7.1
4.77
-2.7
7.47
1998.12.7
3.78
-2.7
6.48
1999.6.10
2.25
-3.0
5.25
2000
2.25
-1.5
3.75
注:表内不含保值补贴率。
五、优惠利率和差别利率
优惠利率一般是指银行收取的低于正常贷款利率水平的利率。差别利率是指银行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对不同的行业实行不同的贷款利率。
目前,我国的优惠利率有20余种。其中,体现行业倾
斜扶持政策的有粮棉油收购贷款利率,体现地区和民族差别的有少数民族贸易贷款利率、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发展贷款利率,体现企业差别的有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贷款利率等。行业差别利率始于1986年,1989年扩大到能源、交通、通信和一部分原材料工业等13个行业,1995年取消。
尽管优惠利率种类较多,但对优惠利率的管理一直是严格的,所有的优惠利率种类都是由国务院批准的。其他部门要求利率优惠,必须按照“谁出政策谁贴息”的原则,给企业落实贴息来源,银行仍按正常利率收息。银行发放贴息贷款,要坚持有关的信贷原则,合理发放,以防止出现不良贷款。
对某些地区、企业或行业实行优惠利率和差别利率政策,在调整经济结构,支持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效果。但是,也带来许多弊端,造成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不利于形成企业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内在机制,不利于促进企业讲求经济核算,加强经营管理,也不利于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与资金周转,更难以充分发挥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1994年三家政策性银行相继成立后,商业银行的经营以盈利为目的,取消差别利率和逐步减少优惠利率势在必行,而对国家政策需要优先扶持的地区和行业,仍要继续保留一些优惠利率和差别利率,但这部分贷款应当逐步转到政策性银行办理。
六、计息与结息方法
目前,银行一般采用两种计息方法。一是对年、对月、对日计息法,即对一笔存款或贷款,先按整年、整月和整日分别计算利息,然后相加计算出整个存款期或贷款期的全部利息。二是日积数法,即以本金乘以天数算出日积数,再根据日积数乘以日利率得出全部利息。
结息是指利息的实际给付。银行对一笔存款或贷款,并不是每天支付或收取利息,而是集中在特定的日期才实际收付利息。对于实际收付的利息,因取息人有了支配权,又可以存入银行或进行其他投资产生新的收益,因此,即使同样的年利率水平,因结息时间和频率的不同会产生不同的实际利率。
我国是对利率实行管制的国家,对存贷款利率的结息规则作了统一规定。主要内容:(1)城乡居民活期存款每年结息一次,每年的6月30日为结息日。定期存款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2)企业单位活期存款按季结息,每季的末月20日为结息日。(3)金融机构对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实行按季结息,每季的末月20日为结息日。对结息日不能支付的利息转入本金,计收复利。
过去,银行对固定资产贷款按年结息,1995年7月1日以后改为按季结息,主要是配合金融企业财务制度改革,便于金融机构和企业的成本核算与财务管理。按照国际会计准则,从1993年开始,我国金融企业采用权责发生制,按季进行成本核算和上缴税金。如果金融机构对固定资产贷款仍实行按年收息,必然形成金融机构在按季核算时,用信贷资金垫缴税金等问题。对于贷款企业而言,为什么在基建贷款未到期且未投产之前要收息的问题,除以上原因外,还考虑到企业在投产之前的建设期有付息来源。因为按编制项目投资概算的有关规定,任何项目的投资概算额中都必须包括项目建设期的贷款利息,因此,尽管项目未投产,但有付息来源。结息方式改为按季结息后,虽因复利因素,会使贷款的实际利率有所提高,但年付息总额不变,企业付息次数由一年一次变成四次,付息时间分散,按季付息的数额也相应减少,企业在付息资金的筹措上更容易一些,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和财务管理。从国外银行的操作实践看,中长期贷款的结息方式一般都不是固定的,以每季或每半年结息一次的居多。按季结息比较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
此外,实行按季结息后,由于结息间隔缩短,有利于银行对企业资金状况加强监控,降低信贷风险。
七、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利率市场化,是指利率的水平及其结构由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决定,中央银行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对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和利率总水平进行间接调控。
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要性。一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商品的价格已经全面放开,只有资金的价格还没有完全放开。商品价格与资金价格——利率的内在关系,要求利率尽快实现市场化。二是有效配置社会资金的需要。实行利率市场化,有利于资金的期限、成本、风险等因素的最佳结合;有利于合理分配资源,防止重复建设,调整经济结构,充分发挥利率杠杆分配资源和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的作用。三是提高银行竞争力的需要。为迎接加入WTO后面临的挑战,需要及早提高中资商业银行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参予竞争的能力。四是改进宏观调控的需要。利率市场化,有利于中央银行进行间接调控。
近几年来,中央银行在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运用利率杠杆灵活调节货币供应量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探索。我国国债利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等已先后由市场决定,农村信用社及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进一步加大。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利率的市场化程度仍比较低。
由于利率改革涉及面广,除利率水平的高低外,还受企业、银行和金融监管当局各自和彼此之间的相互制约,因此,许多国家对利率市场化改革十分慎重。我国现阶段企业和银行的改革还未到位,市场机制的确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这决定了利率市场化改革只能稳步推进。
第四节存款准备金
一、基本概念
存款准备金是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按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中央银行缴存的存款。金融机构只要经营存款业务,就必须缴存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在中央银行体制下建立起来的。美国最早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商业银行应将其存款的一定比例存入中央银行。随后,德国及其他一些国家的中央银行也作了类似的规定。有的国家,如美国,除了要求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之外,还实行了存款保险制度,并规定保留压存资产。目前,存款准备金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和保留压存资产制度,对于保护广大存款人的利益起着重要作用,并普遍被各国中央银行作为货币政策工具广泛运用。
金融机构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存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比如,中央银行规定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为10%,金融机构每吸收1000万元存款,就要向中央银行缴存100万元的存款准备金,用于发放贷款的资金只剩下900万元。如果中央银行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则金融机构就要增加向中央银行缴存的存款准备金,减少贷款的发放,全社会货币供应量也就会相应下降。反之亦然。
二、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意义
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意义。
一是保证金融机构对客户的正常支付。金融机构不能将其吸收的存款全部用于发放贷款,必须保留一定的资金即准备金,以备存户提款的需要。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中央银行从法律上约束金融机构留足准备金,一方面有利于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存款不致因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变化而蒙受损失;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维护金融机构的信誉。
二是保证金融机构之间的正常清算。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债务须通过其在中央银行的存款账户进行清算。存款准备金可用于清算,由中央银行提供清算服务,有利于社会资金的顺畅周转和金融机构资金的有效运用。
三是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重要工具。随着金融制度的发展,存款准备金逐步演变为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当中央银行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时,金融机构可用于贷款的资金增加,社会的贷款总量和货币供应量会相应增加,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和防止通货紧缩。反之,当中央银行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时,金融机构可用于贷款的资金减少,社会的贷款总量和货币供应量也会相应减少,有利于控制经济过热和治理通货膨胀。
三、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历史沿革
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存款准备金制度,十多年来,经历了六次调整。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按存款种类核定存款准备金比率,即企业存款为20%,储蓄存款为40%,农村存款为25%。1985年,针对当时存款准备金率偏高的情况,为促进国有商业银行实现资金自求平衡,中国人民银行改变了按存款种类核定存款准备金率的做法,一律调整为10%。
1987年,为适当集中资金,支持国家重点产业和项目的资金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又将存款准备金率从10%调至12%。1988年,存款准备金率再调至13%。这两次调高存款准备金率,对于抑制当时经济过热、物价上涨过快和货币供应过多的状况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过去,我国的准备金存款不能用于支付和清算,金融机构按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一般存款账户(备付金存款账户),用于资金收付。1989年,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备付金率作了具体规定,要求保持在5%~7%。
因此,在过去,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形式与外国基本相同,但功能存在明显的差异。首先,由我国中央银行集中的存款准备金,不允许金融机构用于支付和清算,而是由中央银行将这部分资金用于发放再贷款,支持农副产品收购和国家重点建设等政策性资金需要。其次,金融机构为满足资金营运的需要,还要按规定在中央银行开设一般存款账户(备付金存款账户),用于资金收付。
1998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主要内容是,将原各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准备金存款和备付金存款两个账户合并,称为“准备金存款”账户;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由13%下调到8%,准备金存款账户超额部分的总量及分布由各金融机构自行确定;对各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法人统一考核等。
这次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对于完善和发展我国金融制度有重要意义。一是将法定准备金存款账户和备付金存款账户合并,健全了存款准备金的支付、清算和调控功能,有利于充分发挥存款准备金的作用。二是降低存款准备金率,使金融机构无须在中央银行保留高额的准备金存款,其多余的资金可用于归还中央银行的再贷款,这有利于理顺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关系。三是将法定存款准备金按金融机构法人统一存放,中国人民银行对其按法人统一考核,有利于金融机构加强系统内资金的调度和管理,促进金融机构按统一法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和自我发展,加快建立现代金融体系的步伐。
四、进一步改革的方向
随着金融创新和金融自由化的发展,存款准备金制度作为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逐渐弱化。近年来,主要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出现了大幅度降低存款准备金率的趋势,有些国家,如加拿大和英国,自1992年起对存款准备金率已不作具体规定。美国、法国和德国等国实行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美国1992年的存款准备金率为3%,法国1992年为0.5%~1%,德国1994年为1.5%~2%。目前,发达国家仅将存款准备金率作为公开市场操作和再贴现政策的辅助工具。
经过1998年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改革和1999年存款准备金率的下调,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趋于规范,但在某些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一是合理确定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确定存款准备金率,应以不低于商业银行对存款准备金的自愿需求为依据。二是改进对准备金存款付息的方法。外国的中央银行,有的只是对法定准备金存款计付利息,有的对所有准备金存款都不计付利息。我国是对所有准备金存款都计付利息,且利率相对较高,这在某种程度上不利于鼓励商业银行发放贷款。今后要选择合适的时机,适当降低准备金存款利率,调整准备金存款的付息范围。三是改进存款准备金的计算标准,针对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确定不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四是改进存款准备金的计提方法,推行按计算期存款平均余额计提准备金的方法,以及完善存款准备金考核办法,逐步采用按维持期准备金存款平均余额考核的办法。
五、不宜按地区确定差别存款准备金率
我国幅员辽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为此,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同志经常提出实行优惠的存款准备金率,要求通过差别存款准备金率来扶持贫困地区经济发展。为什么不宜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确定不同的存款准备金率呢?主要原因有如下几点。
首先,从存款准备金制度的起源看,存款准备金是金融机构为了保证存款支付和清算而准备的资金,因而不应当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别来确定。
其次,从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功能看,存款准备金率是中央银行调控货币总量的工具,它是对法人机构的统一规定,而不应该起结构调整的作用。按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别确定存款准备金率,会给中央银行实行以间接调控为主的宏观调控方式带来难度。
最后,从各国存款准备金制度运用的实践来看,实行地区差别存款准备金率,会导致某些地区对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逃避,不利于金融秩序的稳定。
在我国实行单一存款准备金制度,中央银行对所有法人金融机构实行统一的存款准备金率的条件下,经济欠发达地区存在的资金不足问题,可以通过金融机构系统内资金调度予以解决。
第五节中央银行贷款与基础货币
一、中央银行贷款
中央银行贷款(习惯上称作再贷款),是指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是中央银行调控基础货币的重要渠道和进行金融调控的传统政策工具。一般来讲,中央银行贷款增加,是“银根”将有所放松的信号之一;反之,是“银根”将可能紧缩的信号之一。到2000年底,在中国人民银行资产业务总量中,中央银行贷款占45%。
目前,按贷款期限划分,我国中央银行贷款有二十天、三个月、六个月和一年期四个档次,现行贷款利率水平分别为3.24%、3.51%、3.69%和3.78%。
二、中央银行贷款的对象
中央银行贷款的对象是经中央银行批准,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中央银行以金融机构为贷款对象是由中央银行特殊的职能和地位决定的。与以企业和居民为主要贷款对象的金融机构不同的是,金融机构是社会信用中介,而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国家的银行、发行的银行,是社会信用的“总闸门”和最终贷款者,具有及时调节金融机构流动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特殊使命。因此,在贷款对象上,中央银行贷款与金融机构贷款是有本质区别的。但是,中央银行贷款与金融机构贷款的共同点是,借款人都需要按规定的时限和利率及时归还贷款本息。
中央银行贷款的增加或减少,会引起基础货币的增加或减少。中央银行贷款是基础货币的重要投放渠道之一,是中央银行调控基础货币的重要手段之一。
三、基础货币
基础货币,亦称高能货币,是指具有使货币总量成倍扩张或收缩能力的货币。在现代货币统计制度中,又将其定义为储备货币。在我国现阶段,它主要由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现金发行(流通中现金+金融机构库存现金)和非金融机构存款(邮政储蓄在中央银行的转存款)等三部分构成。
基础货币是货币供应量赖以扩张或收缩的基础。这种扩张或收缩的程度,在数量上常用货币乘数这个概念来表示。在理论上,货币供应量是基础货币与货币乘数的乘积,可用公式表述为:
M=m·B
M代表货币供应量,m代表货币乘数,B代表基础货币。在一般情况下,货币乘数是相对稳定的,因而中央银行主要是通过调控基础货币来调控货币供应量。但随着经济金融结构和管理体制的变化,货币乘数也会相应发生一些变化。
货币乘数对货币供应量的影响方式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基础货币供应增加时,货币乘数以一定倍数放大基础货币的扩张效果;第二,在基础货币不变时,货币乘数自身的变动,同样会引起货币供应量的变动。
四、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
基础货币是中央银行的负债,但中央银行创造基础货币是通过其资产业务进行的。对中央银行来讲,是先有资产业务,然后才有负债业务,即资产创造负债。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中央银行依法垄断了货币发行权。与之相反,一般金融机构是由负债业务决定资产运用。
根据复式记账原理,中央银行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之间的关系可用资产负债表来表示。中国人民银行资产负债表的基本格式见表3-5。
表3-5中国人民银行资产负债表简表(2000年12月31日)
资产项目
余额(亿元)
一、 国外资产(净)
1外汇
2黄金
3其他国外资产
二、对政府债权
二、 对存款货币银行债权
三、 四、对非货币金融机构债权
五、对非金融机构债权
15189
14815
12
362
1583
13519
8600
110
总计
39001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
余额(亿元)
一、储备货币
1发行货币
2对金融机构负债
其中:存款货币银行
3非金融机构存款
二、债券
三、政府存款
四、自有资金
五、其他(净)
36491
15938
16019
15392
4534
0
3100
357
-947
总计
39001
从表3-5可以看出,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创造基础货币的渠道主要有:对金融机构贷款、金银外汇占款、公开市场证券买卖、有价证券及投资、财政净借款以及其他净资产等。其中,对金融机构贷款又包括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贷款、其他商业银行贷款、政策性银行贷款、合作银行贷款、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再贴现等。
中央银行政策操作会引起其资产负债结构的变动。作为中央银行负债的基础货币总可以在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资金运用方找到与之相对应的中央银行资产运用项目。中央银行资产运用总额增加,则基础货币供应增加;中央银行资产运用总额减少,则基础货币供应也减少。如果在中央银行的资产中,有的项目减少,有的项目增加,那么基础货币供应量是增加还是减少,取决于各项资产增
减变动相互抵消后的最终净值。如果最终净值是资产增加,那么基础货币增加;如果最终净值是资产减少,那么基础货币也减少。监测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的变化,既可以看出基础货币的变动情况,又可以看出影响基础货币变动的主要因素,对于分析和调整货币政策的调控力度具有重要作用。
第六节公开市场业务
一、基本概念
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中央银行通过买进或卖出有价证券,吞吐基础货币,调节货币供应量的活动。与一般金融机构所从事的证券买卖不同,中央银行买卖证券的目的不是为了盈利,而是为了调节货币供应量。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当中央银行认为需要收缩银根时,便卖出证券,相应地收回一部分基础货币,减少金融机构可用资金的数量;相反,当中央银行认为需要放松银根时,便买进证券,扩大基础货币供应,直接增加金融机构可用资金的数量。
公开市场业务与其他货币政策工具相比,具有主动性、灵活性和时效性等特点。公开市场业务可以由中央银行充分控制其规模,中央银行有相当大的主动权;公开市场业务是灵活的,多买少卖,多卖少买都可以,对货币供应既可以进行“微调”,也可以进行较大幅度的调整,具有较大的弹性;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的时效性强,当中央银行发出购买或出售的意向时,交易立即可以执行,参加交易的金融机构的超额储备金相应发生变化;公开市场业务可以经常、连续地操作,必要时还可以逆向操作,由买入有价证券转为卖出有价证券,使该项政策工具不会对整个金融市场产生大的波动。
目前,越来越多国家的中央银行将公开市场业务作为其主要的货币政策工具。20世纪50年代以来,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即美国中央银行)90%的货币吞吐是通过公开市场业务进行的,德国、法国等也大量采用公开市场业务调节货币供应量。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许多发展中国家将公开市场业务作为货币政策工具。
二、公开市场业务已成为我国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之一
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起步于1994年的外汇市场操作。1994年,外汇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实行了银行结售汇制度,建立了银行间外汇市场,实现了人民币汇率并轨。为了保持人民币汇率的基本稳定,中国人民银行每天都要在外汇市场上买卖外汇。1996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又开办买卖国债的公开市场业务。此后,公开市场业务得到长足发展。2000年底,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公开市场业务投放的基础货币为1804亿元,占当年中国人民银行新增基础货币的63%。公开市场业务已发展成为我国中央银行的主要货币政策工具之一。
(一)基本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债券交易有回购和现券交易两个品种。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原则上每周进行一次,同时根据商业银行的大额资金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专场交易。近几年其发展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不断扩大交易对象。公开市场业务实行一级交易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选择了一些实力雄厚、管理规范、资产质量较好、资信较高、能承担大额债券交易的商业银行作为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目前,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已由1998年底的25家增加到33家,这些交易商同时也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主体,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承销团成员,中国人民银行与其直接交易,有利于传导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意图。
二是逐步丰富交易期限品种。目前有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和365天六个期限品种,在操作中,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变化相机选择,实际操作以7天、14天的居多。
三是不断拓展交易工具。目前,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都作为公开市场业务的操作工具。
四是尝试不同的交易方式。公开市场业务自恢复交易以来,采用了价格招标和数量招标等不同招标方式。价格招标以利率或价格为标的,旨在发现银行间市场的实际利率水平、商业银行对利率的预期;数量招标是在事先确定利率或价格的基础上,以数量为标的进行招标,旨在引导债券市场回购利率和拆借市场利率的走势。
五是在积极开展回购交易的同时,加大现券操作的力度。1999年9月以后,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加大了对市场化发行的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现券买入力度。2000年累计向商业银行融出资金1032亿元,其中债券回购721亿元,买入现券311亿元,有效地扩大了基础货币供应,增加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债券资产,改善了债券资产结构。
六是制定相关的债券交易资金清算制度和操作规程。依托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的通信网络,中国人民银行开发了公开市场业务招标、投标、中标交易系统,并不断升级,实现了2000年计算机问题平稳过渡,为公开市场业务的开展提供了较好的技术支持。
(二)实施效果
公开市场业务恢复以来,在引导市场利率、满足商业银行的资金需求、配合财政政策的实施、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
一是满足了商业银行为增加可用资金而融资的需要。1998年5月以来,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公开市场业务向商业银行累计融出资金2367亿元,适时满足了其资金需求,为商业银行增加贷款创造了良好的宏观环境。
二是发挥了对市场利率的导向作用。随着市场利率的逐步放开,中央银行对短期利率的引导和调控就显得非常重要。中国人民银行利用公开市场业务灵活的特点,配合利率调整,适时调整公开市场业务债券回购利率,并适当引导银行间拆借利率的变化,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三是配合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支持国债发行,减弱了财政政策的“挤出效应”。所谓财政政策的“挤出效应”,一般是指政府通过财政支出进行投资对非政府投资产生的抑制或削弱效应。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市场经济发达及利率放开的情况下,财政支出进行投资会带来需求增加,利率上升,进而抑制其他投资的增加。二是在市场经济欠发达及利率管制的情况下,投资不受利率约束而受资源约束,在社会资源一定的条件下,以财政支出进行投资动用的社会资源增加,其他投资可利用的社会资源就会相应减少,进而抑制其他投资。中央银行以国债作为公开市场业务的操作对象,会使这种状况发生变化。近几年,中国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开展国债回购交易,向商业银行融出资金,为商业银行滚动买卖国债创造了条件。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公开市场业务现券交易,在二级市场买进国债,有力地支持了国债发行。这使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融资支持下,不需要通过紧缩对企业的贷款等其他资金运用就能进行国债投资,有利于保证全社会投资的稳定增加。
四是促进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展。公开市场业务促进了债券一级市场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以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作为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工具,并开展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现券交易,提高了债券的流动性,降低了财政部和政策性银行的发债成本,保证了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成功。公开市场业务还激活了债券二级市场。1998年,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成交量为1051亿元,其中回购成交1021亿元,现券成交30亿元。2000年,随着公开市场业务的稳步发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交易日趋活跃,全年成交量达到16465亿元,其中回购成交15782亿元,现券成交683亿元。
(三)进一步扩大公开市场业务
在交易主体上,要培育和增加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从根本上改变交易成员有限的局面。在交易对象上,应增加债券发行主体,批准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融资。在交易服务上,逐步建立和健全商业银行的债券托管体系。在交易管理上,进一步加强公开市场业务的制度建设。在交易功能上,配合利率改革,逐步发挥公开市场业务引导和调控市场短期利率的作用。
第七节再贴现
一、基本概念
再贴现是中央银行通过买进商业银行持有的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商业银行提供融资支持的行为。
商业汇票是购货单位为购买销货单位的产品,不及时进行货款支付,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签发的、在约定期限内予以偿还的债务凭据。在一般情况下,为保证购货方到期确能偿还债务,这种债务凭据须经购货方的开户银行予以承兑,即由其开户银行承诺,若票据到期但该客户因故无力偿还该债务,则由该银行出资予以代偿。经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即为银行承兑汇票。销货单位收到这一银行承兑汇票后,在该汇票到期前若需要这笔资金,则可以以转让该汇票的权益作为前提条件,将该汇票卖给其开户银行,从其开户银行得到融资支持。由于该汇票是购货方开户银行承诺无条件支付的票据,所以,销货方开户银行愿意接受该汇票以给其客户及时提供所需要的资金。商业银行买进这种票据的行为,就是票据贴现。由于票据贴现的时间与该票据到期的时间两者之间有一个时间差,在这段时间内,票据贴现无异于商业银行向其客户提供贷款支持,因此要计入贷款利息这个因素。商业银行进行票据贴现时,就不能按“原价”买入票据,而必须对原票据的金额打一定的折扣。这个折扣就是进行贴现融资的利息,折扣率通常被称为贴现率。
商业银行进行票据贴现后,若其资金紧张,在贴现票据到期前,可持未到期的贴现票据,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贴现。同理,再贴现也有折扣,其折扣率通常被称为再贴现率。简言之,贴现是商业银行向企业提供资金的一种方式,再贴现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资金的一种方式。两者都是以转让有效票据(一般是银行承兑汇票)为前提的。
目前,无论是企业申请贴现,还是商业银行申请再贴现,都要在提交银行承兑汇票的同时,提交增值税发票和真实商品、劳务的交易合同或必要的运输单据,以确保贴现和再贴现是发生在真实的商品、劳务交易基础之上的,防止企业或商业银行利用贴现或再贴现套取资金。
再贴现作为西方中央银行传统的三大货币政策工具(公开市场业务、再贴现、存款准备金)之一,被不少国家广泛运用,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再贴现在日本、德国、韩国等国的经济重建中被成功运用。再贴现能够如此受到重视和运用,主要是它不仅具有影响商业银行信用扩张,并借以调控货币供应总量的作用,而且还具有可以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有选择地对不同种类的票据进行融资,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作用。
二、企业怎样申请办理贴现业务
与贴现有关的商业票据,一般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在我国,目前银行承兑汇票发展较好,是银行贴现的主要对象;而商业承兑汇票发展较为滞后,仅在部分试点地区可以办理贴现。
企业申请办理贴现,一般要经过以下六个环节。
第一,购销合同的订立。购货方与销货方进行商品交易时,双方要订立购销合同,明确商品交易关系。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是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的基础。购销合同是证明这种交易的重要凭证。
第二,银行承兑汇票的预约。银行承兑汇票的预约是指购销双方就签发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事先所做的合意约定。例如,出票人在出票前需与受票人就银行承兑汇票的金额、到期日、付款地与付款人等达成一致意见。银行承兑汇票的预约成立后,购货方与销货方中的一方即负有依预约签发并交付银行承兑汇票的义务。
第三,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按购货方与销货方的约定签发,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付款人签发。当由付款人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在汇票签发后,应向付款人的开户银行申请承兑。另一种是由收款人签发。由收款人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式四联,并请付款人向其开户银行申请承兑,经付款人开户行承兑后,票据第一联由承兑银行留存,第二、三、四联交付款人。付款人将第四联留存,第二、三联退回收款人。
第四,贴现申请。销货方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该汇票到期前,如有资金需要,且这张银行承兑汇票符合有关贴现的基本条件,经背书后可向商业银行申请贴现。具体应提交以下资料:贴现申请书、贴现凭证、经持票人背书的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查询书、反映申请人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的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贴现审查。商业银行收到贴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具体由信贷部门和会计部门分别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信贷部门主要审查申请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商品交易合同及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等是否真实、合法;贴现申请书的贴现凭证的填写是否正确无误;贴现资金的投放是否符合有关信贷政策的要求;审查企业的经营状况及资信情况;了解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人的经济效益和信用等级等。会计部门主要审查银行承兑汇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的有关规定;票据要素是否齐全;大小写是否相符;向承兑银行进行查询核实,并要求承兑银行书面电复。
第六,贴现审批。经审查合格的银行承兑汇票,各商业银行按其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贴现审批。经审批后,对获批准的贴现申请书由审批人填写审批意见并签章,再由会计部门具体办理贴现手续。
三、我国再贴现业务的发展
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及再贴现是近几年才逐渐发展起来的。1994年,为了进一步整顿商品交易秩序、规范商业信用、解决企业间相互拖欠越来越严重的问题,在“五行业(煤炭、电力、冶金、化工、铁道)、四品种(棉花、烟叶、生猪、食糖)”的调销中推行使用商业汇票,中国人民银行专门安排100亿元再贴现资金,对这些票据开办贴现、再贴现业务,煤炭行业因此实行了“不付款不发煤,不见银行承兑汇票不发煤,不还欠账不发煤”的“三不政策”。1995年,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扩大了商业汇票的使用范围,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得到较大的发展。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将再贴现的最长期限由4个月延长到6个月,进一步强化了再贴现政策的信号作用,商业汇票在一些发达地区(如:上海、天津、重庆、南京、武汉、大连、青岛等)和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如:四川长虹、一汽集团、天津夏利等)中逐步成为重要的结算方式和融资渠道。1999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扩大了再贴现业务的对象和范围,简化和改进了再贴现业务的操作方式,进一步完善了再贴现业务的操作体系,加快了以中心城市为依托的区域性票据市场的建设。2000年,全国商业汇票发生额达7445亿元,比上年增加2369亿元,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的余额达1258亿元,比上年同期多增加589亿元。
从总体上看,这几年来再贴现业务和票据市场有了较大的发展。主要体现在:(1)商业银行票据资产规模不断扩大,商业汇票逐步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2)中央银行重新调整了再贴现业务的政策规定,再贴现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明显增强,再贴现正逐渐成为中央银行融出资金的重要渠道之一;(3)区域性票据市场已初步形成,票据的市场运作和价格形成机制已初步建立,票据市场的发展已初具规模。
四、我国再贴现业务的发展趋势
几年来的实践说明,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在引导资金投向,规范商业信用,帮助企业衔接产销关系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一是有利于引导信贷资金向国有重点行业倾斜,促进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发展。通过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票据优先办理贴现和再贴现,可以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有效缓解国有大中型企业生产经营的资金困难。二是有利于规范商业信用,防止发生新的拖欠。三是有利于企业衔接产销关系,减少资金占用。一种商品或物资往往要经过多个产业部门和多次交易。过去每个环节都要向商业银行贷款,一套物资占用几套资金。而通过使用商业汇票,可以一票贯彻始终,并把他们连接成一条有序的债务链,强化债权债务双方的经济责任,节约信贷资金和企业的费用支出。
当然,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发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假汇票、“克隆”票据套取银行资金、诈骗作案的现象时有发生;商业汇票主要依赖于银行信用的承诺支持,以企业信誉为基础的商业承兑汇票发展滞后;各地商业汇票的发展不平衡,有些地方的票据量不大;各商业银行在票据操作上标准不一,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因此,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需要在严格规范的基础上大力发展,今后应重点在以下三个方面取得突破。
一是在规范业务操作的基础上,大力推广使用商业汇票,扩大票据的融资功能。鼓励和积极引导各商业银行通过发展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以及再贴现业务,调整信贷资产结构。在确保票据真实性的前提下,中央银行要适当简化再贴现业务手续,切实改进再贴现业务操作。对资信良好的城乡信用社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办理再贴现业务,对再贴现票据不再实行行业限制,支持各类企业合格的票据办理再贴现业务。
二是加快发展以中心城市为依托的区域性票据市场。支持商业银行在中心城市集中办理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转贴现等票据业务,促进票据流通转让,提高票据业务的效率和规模效益。
三是依法规范票据行为,防范票据风险。根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商业汇票结算纪律,保证商业汇票按期付款。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要切实加强对商业银行办理商业汇票业务的日常监管工作,对违章承兑、贴现商业汇票,拖延付款或划款和无理拒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商业银行各级行要加强对商业汇票业务的管理,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八节信贷政策
一、为什么还需要有信贷政策
信贷政策是中央银行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制定的,运用经济、法律及行政手段和措施,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增量、贷款投向及贷款质量进行适当引导、调控和监督的政策。其主要目标是,调整金融机构的信贷结构,改善社会资源的配置,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
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能是进行总量调控,但在现阶段,我国经济中的结构矛盾较为突出,结构问题不解决,总量调控也会受到制约,不利于货币币值的稳定。因此,中央银行当前还须关注结构问题。中央银行一般通过信贷政策来参与和促进结构调整。
(一)调整结构的宏观政策需要信贷政策予以配合
我国经济结构不合理的表现是多方面的,其中尤以产业结构和生产力的区域布局结构不合理较为突出。经济结构调整是一项系统工程,在我国现阶段首先需要产业政策予以引导,需要投资政策调整投资方向,需要财政政策在税收、补贴和建设性支出等方面予以支持。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财政政策是进行经济结构调整的主要手段。这些政策在实施过程中都离不开货币资金,因此这些政策在发挥作用的过程中,在客观上都需要中央银行通过信贷政策对银行信贷资金的投向和投量予以指导。
(二)目前的市场发育水平还需要信贷政策
从理论上讲,实施信贷政策的力度与市场发育水平是成反向变化的。市场发育水平越高,信贷政策发挥作用的空间就越小。反之亦然。
经过二十多年来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的市场化水平已明显提高。但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目标和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目前市场的总体发育程度仍然不高,
在部分领域和地区市场分割的现象时有存在,难以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当前,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农业和基础设施仍然是薄弱环节,需要大量资金投入,但这种投入因见效慢,财政在短期内又拿不出那么多资金,私人资本规模又小,所以完全按市场规则运行不行,还需要信贷政策引导银行资金配套投入。此外,对于一些小化肥、小煤窑、小钢厂等“五小工业”,虽然其短期内在局部地区仍有效益,但因其耗能高、污染大、重复建设严重,在银行资金投入上就不能听任市场,信贷政策必须对其加以限制。
(三)多年来间接融资的主导地位决定了还需要继续发挥银行信贷的作用
近几年来,尽管我国以资本市场为代表的直接融资获得较快发展,但从总量上看,以银行信贷为主的间接融资在社会总的融资格局中仍占主导地位,当前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还是依靠银行贷款。以2000年为例,通过资金流量表核算,在当年我国非金融部门,即居民、政府和企业的融资总额中,银行贷款形式的间接融资占比约为75%,而直接融资占比约为25%。这个数字说明,银行信贷的作用仍然很重要。此外,银行信贷也能配合和支持直接融资的发展。例如,信贷政策引导商业银行开展股票质押贷款、积极促进企业票据市场的发展等。中央银行继续对金融机构实施指导性的信贷政策,尤其是积极引导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投向,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必须指出的是,在调整结构上,信贷政策和财政政策虽然具有许多共同点,但不能将信贷政策作为财政政策的组成部分来看待,更不能将信贷政策用于履行财政职能。因为,信贷资金毕竟不是财政资金,信贷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是有偿的,而财政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是无偿的。所以要防止银行贷款垫作财政性开支,防止将信贷政策视为财政政策加以运用。
二、信贷政策与商业银行自主经营
有人认为,信贷规模管理取消之后,中央银行继续制定实施信贷政策,有可能干预商业银行的自主经营。这种看法不全面。
(一)信贷政策是指导性的,而非指令性或强制性的
信贷政策不同于传统体制下的信贷计划管理。计划经济下的信贷计划管理全部实行指令性指标管理,存款指标必须完成,贷款指标未经批准不得突破。银行没有业务经营的自主权。
从1998年起,中国人民银行取消了对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限额管理,对国有商业银行不再下达指令性贷款计划,改为按年(季)下达指导性贷款计划。这个指导性贷款计划,连同贷款投向的指导性意见,构成信贷政策的基本内容。信贷政策实质上是中央银行调节资金供求结构的一种政策意向,仅供各商业银行制订业务经营计划时参考,具有只指导、不干预的显著特点。与过去指令性的计划指标不同,它没有指定贷款项目,没有规定具体的贷款数量,也没有检查考核。贷与不贷,贷给谁,贷多少,何时贷,均由各行按照贷款条件独立地自主评估决定。这使商业银行享有充分的业务经营自主权。
(二)实施信贷政策符合商业银行的长远利益
实施信贷政策,引导信贷资金流向,有利于配合其他宏观政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进而促进经济的中长期稳定快速发展。经济稳定快速发展是金融稳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从根本上符合商业银行的长远利益。
同时,中央银行制定的信贷政策还有利于地方政府据此制定合理的地方经济发展政策,也有利于商业银行按照区域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的要求,主动开拓业务。在面临一些不合理的贷款要求时,诸如贷款对象不符合贷款条件而又受到行政干预时,信贷政策就是商业银行抵御不合理行政干预的政策依据。
(三)信贷政策在与商业银行局部的、短期的经营目标发生矛盾时,并不损害商业银行的经营自主权
信贷政策一般着眼于经济的中长期发展,商业银行在某一特定时期的局部业务经营目标有可能与其要求不一致。信贷政策要求贷款支持的,商业银行有可能不贷;而信贷政策限制发展的,商业银行有可能贷。这主要是由于经济运行过程中信息的不对称所造成的。有些项目,从眼前、局部看是有效的,但从长远、全局看,却是无效的。反之亦然。在这种情况下,处理两者的矛盾,应首先维护商业银行的经营自主权,信贷政策不会代替商业银行的经营决策。
(四)商业银行应根据信贷政策主动开拓新的利润增长点
信贷政策的指导作用一般具有宏观性、前瞻性。随着经济发展和企业改革的深入,商业银行的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会发生变化,同时,针对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所提出的新要求,金融服务的方式方法也会在金融竞争中逐步转变,服务水平也会逐步提高。在这种转变过程中,商业银行应根据信贷政策的要求,增强服务、创新、风险和盈利意识,开拓贷款领域,主动寻求商机,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不断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以维持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五)中央银行应科学制定信贷政策,完善对商业银行的服务
中央银行在信贷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应加强市场调研,科学论证,充分听取商业银行的意见,并及时根据社会需求的变化,拟定对商业银行的信贷指导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对商业银行的服务。在信贷品种的设立、审批中,要简化审批手续,方便商业银行推进金融创新。对不同类型的商业性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实行同等待遇,以促进商业银行之间的公平竞争。中央银行将利用信息集中的优势,提高信息透明度,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商业银行信贷咨询服务系统和个人征信制度,促进和满足商业银行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的需要。
三、发挥信贷政策作用,调整信贷结构
根据国民经济战略性结构调整的需要,近几年发挥信贷政策作用,调整信贷结构,应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作为。
(一)合理配置信贷资金期限结构,适当增加中长期贷款
在我国金融机构发放的各项贷款中,短期贷款占较大比重。到2000年底,短期贷款占比达66%。这一比例符合商业银行经营原则,也符合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的功能分配。因为,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居民和企业的存款,为了保证经营的安全性,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以短期为主,这样可以保证信贷资金的流动性,应付随时可能出现的提款需求。
但近几年情况有所变化。从贷款需求看,中长期贷款需求呈增加的趋势。
(1)企业对信贷资金有中长期需求。随着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资本有机构成相应提高,无论是从项目建设周期还是从生产经营周期来看,企业对中长期固定资金和中期流动资金的需求相应增加。这种中长期资金需求,企业除通过创业时合伙出资或发行股票所获得的产权资金解决外,客观上需要有中长期的信贷资金予以支持。(2)企业因历史原因所形成的短期贷款长期使用的情况依然存在。(3)消费者也有中长期的贷款需求。推进消费信贷,扩大内需,是一项重要的信贷政策。消费信贷的特征是分期付款,这使其本身就具有中长期的性质。从贷款供给看,银行也有进行中长期贷款的资金来源。银行的中长期存款和短期存款中的稳定余额,可用于发放中长期贷款。
因此,当前银行在继续发放和管好短期贷款的同时,应适当增加中长期贷款。特别是,许多贷款项目虽然期限较长,但未来收益有保障,银行予以贷款支持有利于保证自身在未来有稳定的收益来源。
(二)合理配置信贷资金在产业部门之间的分布,适当增加对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信贷投入改革开放以来,三次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发生了显著变化,第一产业比重下降,第二产业比重基本稳定,第三产业比重上升。而在信贷投入上,因历史原因第二产业所占比重较高,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所占比重偏低。
从总体上看,第二产业,尤其是其中的加工业,因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目前处于结构调整期。在这个调整过程中,信贷政策除应促进以发展高新技术为起点的传统产业升级换代外,还应通过增加对农业的信贷投入发展农村经济,为工业调整提供市场;应通过增加对第三产业的信贷投入发展第三产业,为工业调整提供再就业机会。
目前,我国农业投入不足,农村基础设施薄弱。作为世界第一人口大国,农业的稳定与发展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与发展,始终坚定不移地重视农业,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适当增加对第一产业的信贷投入,主要是增加对农户、专业户、个体户和公司加农户的龙头企业的信贷投入。要增加农业综合开发、农产品加工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信贷投入,同时开拓新的贷款领域,增加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贷款,增加对农村小城镇建设的贷款。
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严重滞后。信息技术的兴起,为第三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信贷政策应支持第三产业发展,鼓励适当增加对服务业的贷款投入。
(三)合理配置信贷资金在生产领域和消费领域的分布,适当增加对消费领域的贷款投入
生产和消费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两个极为重要的环节。在过去短缺经济下,人们偏重生产,消费处于从属地位,银行信贷资金几乎全部投向生产和流通领域,强调银行信贷的“生产性”,这在当时是正确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商品供应日益丰富,已从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商品销售和居民消费客观上都需要借助信用来推动。此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居民收入水平明显提高,消费结构的升级和消费领域的扩大,在客观上也需要借助信用来推动。而现阶段金融机构的各项贷款,主要贷给生产经营企业,直接贷给最终消费者——居民个人的数量偏少。
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应适当增加对消费领域的贷款投入。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信贷手段促进最终消费实现的重要方式。发展消费信贷有利于调节社会总需求,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运行。
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时间不长。1999年以前,商业银行开办的消费信贷主要是个人住房贷款和一小部分汽车消费贷款。目前开展的消费信贷业务主要有个人住房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教育助学贷款、旅游贷款和医疗贷款等。截至2000年,消费信贷余额达4265亿元,仅1999年、2000年两年,新增消费信贷3492亿元,发展较快。
目前,在开展消费信贷业务过程中,遇到很多问题。首先是居民消费观念的障碍。人们受以收定支、存钱消费传统观念的影响较深,借贷消费的观念还有待被广大居民接受。其次是商业银行很难对消费信贷风险进行监控。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个人征信制度,个人收入来源多元化,缺乏透明度,银行很难及时、准确、全面地了解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和资信状况。再次是相应的社会配套条件尚待健全。比如抵押物的评估、登记、处置困难,住房、汽车的价格、税费较高,办理环节多,手续繁杂。
针对以上问题,有关部门正积极采取措施,开始逐步建立个人信用记录,建立个人资信档案,并通过电子化、网络化手段实现信息共享。同时,改革不利于启动最终消费的政策,从市场和法律上为消费信贷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银行将进一步加大拓展消费信贷的力度,以全方位为发展方向,对消费者各方面的消费需求提供信贷服务,简化信贷审查环节,促进消费信贷进一步发展。
(四)合理配置信贷资金在大中小企业间的分布,适当增加中小企业贷款
改革开放以来,宏观经济政策比较注重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发展,银行贷款也竭力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发挥了重大作用。
随着改革的深入,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多种经济成份得到发展,大量中小企业的出现,不仅在协作配套方面与大企业保持着密切的经济联系,使企业规模在大中小之间的分布更加合理,而且大量的中小企业在增加就业渠道、丰富市场商品供应和满足社会多方面需求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企业组织结构的变化必然带来银行信贷服务对象的变化。银行适当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一方面是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客观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商业银行顺应贷款需求变化而作出的必要调整。因为,大企业依据其在技术、管理和市场方面的竞争优势,近年来除能享受银行贷款支持外,还能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和银行承兑汇票筹集和融通资金,随着直接融资的发展,其对银行的贷款需求相对减少。与之相反,中小企业直接融资一般较为困难,其生产经营对银行的贷款需求相对增加。
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有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不高,社会信誉的树立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少数中小企业恶意拖欠和逃废银行债务,这使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加大。银行为规避风险,大多对中小企业只发放抵押担保贷款。由于目前与抵押担保相关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发育不全,中小企业申请银行贷款抵押担保难,进而贷款难,已成为对中小企业信贷服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个在国际上具有共性的问题,近几年,金融业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一是进一步完善了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商业银行成立了中小企业信贷部,利用其在营业网点、资金、技术、管理和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二是调整信贷投向,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范围,积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兴领域中小企业的发展;对有能力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小型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发放小额贷款,支持再就业工程的发展。三是各金融机构针对中小企业经营的特点,及时完善授权授信制度,合理确定基层行贷款审批权限,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四是积极运用货币政策工具,促进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在利率管理方面,为鼓励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利率上浮幅度扩大为30%。对经营状况良好的中小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在再贷款、再贴现和发行金融债券等方面予以支持。
今后,中国人民银行还将进一步采取措施,规范和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如城市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等,重点做好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
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投入,除了完善信贷管理制度,改进金融服务外,更需要各部门协调配合,维护贷款安全,为中小企业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信贷环境。应加强舆论宣传,整顿社会信用秩序,规范企业信用行为,严厉打击企业逃废债行为。要建立和完善资信评估、产权交易等中介服务机构,
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抵押担保机制,合理确定担保基金的担保倍数,
简化手续,降低费用,解决好中小企业贷款抵押担保难的问题。
(五)合理配置信贷资金在东西部地区的分布,适当增加中西部地区的贷款投入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产业发展和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分配过去侧重于东南沿海地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西部十省(市、区)经济有了长足发展,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95%。但与东部地区比,总体发展水平仍比较落后。
中央决定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这对扩大国内需求、加快经济结构调整、缩小地区差别、增进民族团结和保持边防巩固,对于实现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由于西部地区自然条件复杂,经济基础薄弱,资金吸纳能力低,所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需要增加资金投入。应采取多种方式、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西部开发资金。
信贷投入是资金投入的重要方式。金融的特殊性决定了银行支持西部开发,
也要按市场规律办事,正确处理政策金融与商业金融的关系、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关系、积极利用外资与合理运用内资的关系、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的关系,以及金融支持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
银行增加对西部地区的信贷投入,应将重点放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铁路、公路等交通项目和大中型能源建设项目等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的贷款投入,做好国债项目配套贷款的发放工作;二是农业发展,应增加支持西部特色农业、节水农业、生态农业的信贷投入,扶贫贷款重点向西部倾斜,支援小城镇建设和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施,促进西部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三是第三产业,特别是旅游业,应通过信贷投入促进旅游设施建设,促进自然景观与历史文化遗产景观的开发与保护,将旅游业培育成西部地区的重要支柱产业。
(六)合理配置信贷资金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间的分布,适当增加开拓国际市场的信贷投入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从经济总量上看,我国已进入世界十大经济强国和十大贸易强国之列,经济发展的对外依存度提高。2000年,我国进出口总额为4743亿美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4%,外商直接投资累计已超过400亿美元,外债余额也在1400亿美元以上。我国已成为世界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1年我国有望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金融业将进一步开放,我国经济将更广泛地融入世界经济。
由于历史原因,过去我国银行贷款主要用于国内市场的发展,而用于开拓国际市场的信贷投入十分有限。“十五”时期,我国将进入对外开放的新阶段,国家实施“走出去”的开放战略,把“引进来”和“走出去”并举,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金融机构应抓住历史机遇,乘势而上,以买方信贷等多种方式,适时增加开拓国际市场的信贷投入。
运用信贷政策开拓国际市场,重要的是优化国内企业的出口产品结构,提升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近年来,银行加大了对外经贸支持的力度,重点支持有效益、信誉好、有稳定经贸关系的进出口企业,鼓励发放银团贷款,同时继续加大对机电产品出口的支持力度。对我国在设备、技术上有较强优势的轻工、纺织、家用电器等机械、电子及服装加工企业到国外投资办厂,从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银行将以多种信贷方式和手段给予支持。对资信状况良好、有还款来源的外贸企业积极支持,扩大对出口企业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运用多种信贷方式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在利用信贷资金支持国内企业增加外贸出口的同时,积极利用外贸贷款、跨国公司贷款、中外合资企业股本贷款等新贷款项目促进中外经济、技术的合作与交流。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贷款,在外汇担保方式上和贷款用途上提供更多的融资选择;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人,银行对其在增加资本金时的不足部分,也发放人民币或外币中长期贷款。
第九节现金管理
一、现金发行的含义及渠道
在我国,现金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流通的人民币,包括纸币和硬币。纸币又被称为现钞、钞票或票子。现金是货币的一部分,是货币供应量中最活跃的一个层次。
中国人民银行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负责现金的印制、发行工作,但不直接向社会投放现金,现金印制好后,存放在发行库中。商业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库领取现金放到自己的业务库后,再通过一定的渠道投放到社会,同时负责通过一定的渠道从社会上收回现金。
所谓现金发行量,是指银行投放出去的现金和收回来的现金轧差后,净投放到社会上的那部分现金。这些现金过去习惯将其称为市场货币流通量,现通称为流通中现金。商业银行业务库中的现金,不计入流通中现金。目前,我国现金基本上分布在城乡居民个人和企事业单位手中,只有极少部分现金流到国外。现金发行增加表现为城乡居民或企事业单位手持现金增加。
商业银行投放现金主要通过四条渠道。一是储蓄存款现金支出,即人们提取在银行的储蓄存款。二是工资性现金支出,包括工资、奖金、福利、补贴等现金支出。三是行政、企事业管理费现金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管理费等现金支出。工资性现金支出和行政、企事业管理费现金支出又统称为消费性现金支出。四是农副产品收购现金支出,从农民手中收购农副产品,就要付给农民现金。农村信用社向农民发放贷款时一般也付现金。
商业银行收回现金的渠道主要有四条。一是储蓄存款现金收入,也称为储蓄回笼,即人们把现金存入银行。二是商品销售的现金收入,也称为商品销售回笼,即人们用现金到商店购物,商店收取现金后缴存银行。三是服务事业现金收入,也称为服务回笼,即人们用现金支付门票、旅店住宿费、过桥费等服务性费用,有关服务部门收取现金后缴存银行。四是税收收入,也称为财政回笼,指人们交纳个人所得税、车辆使用牌照税、屠宰税、集市交易税等,税务部门收取现金后缴存银行。
在历史上,我国现金流通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现金投放季节性强,在农副产品收购季节和节假日现金投放明显增多。一般规律是元旦到春节前为投放高峰,春节后到三月底基本上能将春节前投放的现金回笼,四、五月份为小回笼,六月份开始进入投放,投放量逐步增加,第四季度又出现投放高峰。二是现金投放、回笼区域分布明显,北京、上海、天津为传统的回笼地区,粮棉大省以及工业基地均为现金投放省区。三是投放渠道以工资性支出、农副产品采购和储蓄现金支出为主。四是回笼渠道以商品回笼和储蓄回笼为主。
随着经济改革的逐步推进,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现金流通规律发生了两点变化:一是投放区域发生变化;二是现金收支的渠道发生变化,储蓄现金收入、储蓄现金支出成为现金投放、回笼的主渠道。从投放渠道看,1985年工资性支出占现金总支出的比重为31.36%,2000年下降到8%,而储蓄存款现金支出的比重则由1985年的17.71%上升到2000年的64%。农副产品采购支出对季节性投放的影响较大,但占现金总支出的比重却是逐年下降的,如1985年占现金总支出的比重为14.64%,1990年下降到9.98%,2000年下降到3%。从回笼渠道看,商品销售回笼占现金总收入的比重由1985年的45.7%下降到2000年的11%,储蓄现金回笼的比重则由1985年的19.84%上升为2000年的66%。
二、控制现金发行的意义与主要措施
现金发行要和经济增长相适应。经济增长了,人们的收入也会相应增加,人们手中的票子就会多起来。因此,现金发行一般会随经济规模的扩大和居民收入的增加而增加,这部分现金发行是正常的。如果现金发行大大超过经济发展的需要,就会出现“票子不值钱”的现象。如1992、1993、1994年现金投放分别为1158亿元、1529亿元和1424亿元,三年合计共投放4111亿元,占解放后到1996年现金投放总量的46%,而这三年零售物价指数分别为5.4%、13.2%和21.7%。尽管1995年货币投放量有所下降,为600亿元,但零售物价指数仍为14.8%。这充分说明,现金投放量与零售物价指数有一定的相关性,即现金投放增长过快的年份就是通货膨胀较严重的年份。1960年、1981年、1988年也是这种情况。可见,控制现金发行,对于控制通货膨胀具有重要作用。
控制现金发行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对现金发行实行计划管理。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各商业银行完成中国人民银行下达的现金投放和回笼计划。
二是通过运用利率杠杆来调控。利率高低,对于居民储蓄有着重要的影响,提高储蓄利率,有利于增加储蓄回笼,减少现金投放。
三是切实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控制不合理的现金支付,建立健全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从近几年的实践看,违反规定大额支取现金,往往与走私、逃税等经济犯罪有关,迫切需要加强管理。国外一般对大额现金或可疑现金的支取实行监控。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要求开户单位提取大额现金时,要如实填写登记表格,开户银行要逐笔登记,并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四是加强银行账户与信用卡的管理,堵塞现金支付的漏洞。目前,一些单位和个人将公款转入信用卡,然后从信用卡提取现金,特别是异地提取现金,数额迅速增加,逃避了现金管理,必须坚决加以制止。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严禁将公款转入个人信用卡,对单位卡一律不得支付现金,同时,要加大对违规支取现金行为的查处力度。
五是努力改进金融服务,延长营业时间,增加现金回笼。同时,大力发展方便快捷的结算工具,特别是要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工具,加快结算资金周转,引导企业和个人减少现金使用。
确切地讲,控制现金发行是现金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国际惯例看,大额现金交易往往是与洗钱、偷税逃税、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活动连在一起的,因此,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大额现金或可疑现金交易报告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要处以罚款,甚至判罪入狱。因此,加强现金管理,不仅是整顿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防止违法犯罪、惩治腐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三、控制现金发行要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在控制现金发行中具有重要作用。可以通过调整利率水平、加强柜台监督和改进金融服务等各种措施来减少现金投放,增加现金回笼。
但是,控制现金发行,单靠银行是不行的。从上述现金投放和回笼的渠道可以看出,现金发行量是投放和回笼数轧差后的结果,是每天成千上万个单位和个人收付现金的反映。中国人民银行不能直接对社会投放现金,更不能对某个地区或某个基本建设项目发行钞票。比如,储蓄回笼多少,对于现金发行多少至关重要,而居民是否储蓄,存多存少,银行是不能左右的。又如,收购农副产品必须付给农民现金,如果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提高,支付给的现金就要增加,而收购价格的高低也不是银行所能决定的。再比如,企业单位发奖金、补贴等,主要受劳动分配政策的制约,银行也很难分清哪些是正常的,哪些是不正常的,因而对这部分现金支付缺乏控制的依据。可见,控制现金发行,必须依靠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必须有一系列的政策措施相配套。
四、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是指自然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必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使用该证件上的真实姓名的制度。个人存款账户是指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外币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以及其他形式的个人存款账户。有效身份证件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否则,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从2000年4月1日起实行。这是对我国公民参与金融活动的一项制度改革,是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完善金融监管的基础性措施。它有利于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有利于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配合现金管理,防范经济、金融犯罪。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为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保守秘密的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在金融机构的款项。否则,将予以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人民币的设计和印制
人民币的设计是指对人民币纸币和硬币的选型、式样、规格、色调、图案、面额和防伪等方面所作的技术筛选和技术规定,可分为新版人民币的设计和改版人民币的设计。新版人民币的设计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报国务院批准。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专门企业印制。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人民币。人民币印制企业是特殊企业,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拥有人民币生产全过程的专用技术和装备,有确保产品数量准确的数字管理体系,有确保人民币安全生产的封闭式生产环境、全方位监控手段和武装保卫力量。人民币印制企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质量标准和印制计划印制人民币。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将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将不合格的人民币产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全部销毁。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和有关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人民币专门印制企业。
六、人民币管理
人民币管理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对人民币纸币和硬币的发行、流通、销毁、反假等方面所作的一系列政策规定和建立的一整套监督执行机制。它包括人民币发行基金管理、流通中人民币管理、人民币形象管理和反假人民币管理。
(一)人民币发行基金管理
人民币的发行实行高度集中统一和严格的计划管理。人民币发行基金是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保存的未进入流通的人民币。发行基金与现金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它们既有联系又有本质区别。两者之间的联系在于可以相互转化,在按制度规定的手续操作下,发行基金从发行库进入金融机构的业务库后成为现金;现金从业务库交存到发行库后又成为发行基金。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三点。(1)性质不同。发行基金是中国人民银行供发行的准备基金,是未发行的货币;现金是国家以法律赋予强制流通的现实货币。(2)所有权不同。发行基金的所有权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的所有权属于有现金收入的社会各经济主体。(3)运动形式不同。发行基金是凭上级发行库签发的调拨命令而发生运动,没有调拨命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现金是根据持有人的需要,伴随着商品流通、劳务提供而流通的。
为保证货币发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以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分支库调拨人民币发行基金,应当按照上级库的调拨命令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发行基金,不得干扰、阻碍人民币发行基金的调拨。
(二)流通中人民币的管理
1.残损人民币的回收与销毁。残损人民币的流通影响国家法定货币的形象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影响市场交易和人民的利益,不利于识别货币的真伪,所以必须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回收和销毁。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所规定的标准,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2.禁止代币票券的发行和流通。代币票券是单位或个人发售,蕴含一定价值,代替人民币在一定环境中充当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用于购物或消费的凭证。尽管代币票券不是假人民币,但代币票券的发行危害极大,必须予以禁止。《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人民币管理条例》也做了相同的规定,这有力地维护了人民币的法定地位和社会信誉。
3.人民币出入境管理。人民币出入境经历了由禁止到逐步放开的过程。建国初期,我国禁止人民币出入境,后来随着形势的变化,从1954年起,对人民币出入境实行限额管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人民币出入境限额逐步扩大。从1993年3月1日起,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携带人民币的限额为6000元。在开放边民互市和小额贸易的地点,中国公民出入境和外国人入出境,携带人民币的限额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现为分行或中心支行)会同海关确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海关总署批准后实施。
逐步放宽对人民币出入境的管理,符合客观形势,在不超过限额的情况下,携带人民币出入境无须申报,简化了海关手续,方便了绝大多数旅客的正常往来,有利于边贸发展,为将来人民币成为可兑换货币积累了管理经验;有利于发展与港、澳、台地区的关系;由此形成的民间汇价,可作为官方汇价管理的参考。
4.钱币市场管理。改革开放以来,群众性的钱币收藏活动方兴未艾,各地陆续出现和建立了经营钱币的市场。但是,随着集币热的升温,非法倒买倒卖人民币的问题比较严重。一些人以盈利为目的,高价炒买炒卖某些面额、种类的人民币,危害很大。它严重地影响了人民币作为我国法定货币的严肃性,破坏了我国货币发行的高度集中统一,影响了人民币的正常流通。因此,必须加强管理,依法打击非法买卖人民币的行为。
(三)人民币形象管理
人民币形象管理主要是采取一些积极的宣传措施和法律手段,教育和引导公民爱护人民币。爱护人民币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和义务。爱护人民币,对保持人民币的整洁、便利流通、防假和维护国家货币的信誉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一)故意毁损人民币;(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四)反假人民币管理
假人民币包括伪造的人民币和变造的人民币。假人民币的流通,损害了人民币法定货币的地位和良好信誉,妨碍了人民币的正常流通,损害了国家和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深入持久地开展反假人民币工作。
近些年来,反假人民币斗争形势严峻。党中央、国务院对反假货币工作非常重视。经国务院批准,1994年11月,成立了由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各有关单位主管负责人参加的“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系会议”制度,组织、领导全国反假货币工作,研究、制定反假货币斗争的方针、政策、法规、办法,下设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办公室。其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由地方政府牵头,也设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地的反假货币工作。目前,反假货币工作成绩显著,并已纳入法治轨道。这项工作需要各部门和全社会的支持和共同努力,持续地进行下去。
上网时间:2004-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