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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署发〔2008〕5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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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批转全盟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各大企业:
盟行署同意盟发展改革委制订的《阿拉善盟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考核实施细则》、盟经委制订的《阿拉善盟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任务考核实施细则》、盟环保局制订的《阿拉善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实施细则》和盟统计局制订的《阿拉善盟节能降耗统计监测体系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四个细则”),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到2010年,单位GDP能耗降低25%、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是我盟“十一五”期间提出的重要约束性指标。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以下简称“三个体系”),并将能耗降低和污染物减排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是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各旗、开发区、各部门和单位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三个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四个细则”的要求,全面扎实推进“三个体系”建设。
二、切实做好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工作。要尽快建立和完善我盟节能减排统计制度,按规定做好各项能源和主要污染物指标统计、监测,按时报送数据。要对节能减排各项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加强统计执法检查,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准确。严肃查处节能减排考核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严禁随意修改统计数据,杜绝谎报、瞒报,确保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要严格节能减排考核工作纪律,对列入考核范围的节能减排指标,未经自治区统计局、环保局审定,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盟行政公署对各旗、开发区和重点企业能耗及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三个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纳入各旗、开发区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三、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节能减排的工作合力。各旗、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把“三个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周密部署、科学组织,尽快建立并发挥“三个体系”的作用。各旗人民政府、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对本地区“三个体系”建设负总责,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保证资金、人员到位和各项措施落实,加强本地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各级发改、经济、统计和环保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跟踪掌握动态,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充分调动有关协会和企业的积极性,明确责任义务,加强监督检查。要广泛宣传动员,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监督节能减排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加大资金投入,强化节能减排能力建设。各旗人民政府、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逐年加大对节能减排“三个体系”建设的资金投入,保证“三个体系”的建设费用和日常费用,为深化节能减排工作奠定必要的物质基础。要健全节能减排管理、技术服务等系统,充实必要的人员,强化节能减排能力建设。各级节能减排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覆盖全社会的节能减排信息系统,满足节能减排形势不断变化对数据和基础信息的需要,为政府决策和企业节能减排提供信息支撑和服务。
二○○八年九月一日
阿拉善盟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考核实施细则
(阿拉善盟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八年七月)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完成全盟"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08〕1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对象
各旗人民政府、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考核内容
(一)单位GDP能耗: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二)主要污染物减排: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考核方法
(一)考核标准
1、单位GDP能耗考核: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按照盟行署给各旗、开发区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任务为基准,依据盟统计局核定的地区能耗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旗、开发区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对节能目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加权平均后的得分为最终考核等级,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79分)、"未完成"(59分以下)四个考核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2、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根据《通知》中有关规定,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较差,或减排工程措施未落实的,或未实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目标的旗、开发区,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即上述3项中的任何一项未通过考核,则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二)考核程序
每年2月底前,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报盟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盟统计局、经委、环保局。根据盟行署确定的年度目标,节能由盟经委牵头、减排由盟环保局牵头组成评价考核工作小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旗、开发区节能减排工作及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评价考核结果,报盟领导小组办公室。盟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节能和减排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形成综合评价考核结果,于每年4月底前报盟行署。对各旗、开发区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评价考核结果经盟行署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公告。
四、奖惩措施
(一)对各旗、开发区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评价考核结果经盟行署审定后,交由盟委组织部作为对各旗、开发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节能和减排的考核均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通过")和"超额完成"的旗、开发区,结合全盟节能减排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考核等级为"未完成"("未通过")的旗、开发区及其主要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不得授予荣誉称号等,并对该地区的项目实行区域限批。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未通过")的旗、开发区,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盟行署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盟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改不到位的,由盟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对在节能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旗、开发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1、各旗、开发区节能目标任务考核计分表
2、各旗、开发区减排目标任务考核计分表
各旗、开发区节能目标任务考核计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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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指标 |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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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目标(40分) |
1 |
万元GDP能耗降低率 |
40 |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40分,完成目标的90%得36分,完成80%得32分,完成70%得28分,完成60%得24分,完成50%得20分,完成50%以下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3分,最多加9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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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措施(60分) |
2 |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
2 |
1、建立本地区的单位GDP能耗统计、监测、考核体系,1分; 2、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问题,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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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
3 |
1、节能目标分解,1分; 2、开展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检查和考核,1分; 3、定期公布能耗指标,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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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情况 |
20 |
1、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上升,4分; 2、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工业增加值比重上升,4分; 3、制定和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4分; 4、完成当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8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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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节能投入和重点工程实施情况 |
10 |
1、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并足额落实,3分; 2、节能专项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加,4分; 3、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3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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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情况 |
9 |
1、把节能技术研发列入年度科技计划,2分; 2、节能技术研发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长,3分; 3、实施节能技术示范项目,2分; 4、组织推广节能产品、技术和节能服务机制,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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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重点企业和行业节能工作管理情况 |
8 |
1、完成重点耗能企业当年节能目标,3分; 2、实施年度节能监测计划,1分; 3、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完成年度目标得4分,完成80%得2分,不足70%的不得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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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
3 |
1、出台和完善节约能源法配套政策法规等,1分; 2、开展节能执法监督检查,1分; 3、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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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节能基础工作落实情况 |
5 |
1、加强节能监察队伍、机构能力建设,1分; 2、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并充实能源统计力量,1分; 3、按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1分; 4、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工作,1分; 5、实施节能奖励制度,1分。 |
各旗、开发区减排目标任务考核计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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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指标 |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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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40分) |
1 |
二氧化硫排放量 |
15 |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15分,完成目标的60%以上得9分,完成60%以下不得分。每超额完成20%加2分,最多加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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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 |
15 |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15分,完成目标的60%以上得9分,完成60%以下不得分。每超额完成20%加2分,最多加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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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环境质量变化情况 |
10 |
1、行政区域内河流、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城市人口聚居区二氧化硫和地表水COD,主要河流进出口断面,主要湖泊、水库COD)),6分; 2、主要污染源二氧化硫和COD达标排放情况,4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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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排措施 落实情况 (60分) |
4 |
减排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
10 |
1、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6分; 2、建立减排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问题,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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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减排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
4 |
1、减排目标逐级分解,2分; 2、开展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检查和考核,1分; 3、定期公布减排指标,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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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减排措施落实情况 |
10 |
1、违法违规排污企业关停和治理情况,4分; 2、当地政府减排管理措施,2分; 3、上报数据的真实准确情况,2分; 4、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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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减排投入和重点项目实施情况 |
11 |
1、建立减排专项资金并足额落实,4分; 2、减排专项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加,4分; 3、组织重点工程减排项目实施情况,3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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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减排技术推广情况 |
6 |
1、实施减排技术示范项目,3分; 2、组织推广减排产品、技术和减排服务机制,3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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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新建项目总量指标完成情况 |
3 |
完成的得3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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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
7 |
1、出台和完善环境保护法配套政策法规等,3分; 2、开展减排执法监督检查、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4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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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减排基础工作落实情况 |
9 |
1、按照要求建立总量减排工作档案,2分; 2、加强减排监察队伍、机构能力建设,4分; 3、完善减排统计制度并充实减排统计力量,1分; 4、开展减排宣传和培训工作,1分; 5、实施减排奖罚制度,1分。 |
阿拉善盟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任务考核实施细则
(阿拉善盟经济委员会 二00八年七月)
为加强对盟级重点耗能企业的监管,确保完成阿拉善盟"十一五"节能目标,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08〕18号)要求,参照《内蒙古自治区50户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任务考核实施细则》,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对象
年耗标煤5000吨至10万吨的盟级重点耗能企业。
二、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三、考核方法
评价考核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考评办法,实行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各重点耗能企业与所在旗、开发区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和节能规划报告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分别依据节能监测机构认可的数据,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各重点耗能企业应向考核部门提供被考核内容完成情况的相关文件或依据,依次装订成册,没有相关文件或依据的,视为未完成。
四、考核时间和程序
各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旗、开发区经济局组织实施。被考核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旗、开发区经济局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盟经委。各旗、开发区经济局组织以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3月上旬将本地区重点耗能企业综合评价报告报送盟经委和盟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盟经委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并于3月底前将重点耗能企业的综合评价报告报盟行署,同时抄送盟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盟经委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告。
五、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79分)、"未完成"(59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
六、奖惩措施
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盟节能减排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彰,并结合全盟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扶优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盟经委,并抄送本旗、开发区经济局。
凡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阿拉善盟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任务考核计分表
阿拉善盟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任务考核计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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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目标 |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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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目标(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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