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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署办传〔2008〕2 号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各大企业: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相关部门按通知的有关要求,严格贯彻执行。
请各旗人民政府、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对2007年列入统计范围的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新开工项目进行自查,并务于2008年1月10日前将自查结果形成书面材料报盟发改委。
二○○八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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